化学工程学院
化学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制度
 

第一条 在学院公告栏、学院网站官网及学院公众号公布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邮箱、电话,并且在学院设举报信箱。

第二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举报、写举报信、当面提出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对其提供举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中伤他人。

第三条 学院实验室要明确受理举报的责任人员,规范受理举报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程序。

第四条 举报存在的实验室安全隐患包括实验室现场管理人员、设备、安全设施、化学品、保卫消防等方面影响实验室安全以及存在的事故预案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 师生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时,有权立即向现场管理负责人或领导提出隐患内容。现场管理人员对师生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现场管理人员对举报过的隐患,整改不力或推诿不整改的,师生可直接向学院进行举报。

第六条 对师生举报的实验室安全隐患,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批转的隐患举报,学院实验室必须认真受理,登记建档,安排责任人认真对照排查,对查实的隐患,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按照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时间,进行整改。

第七条 对查实的隐患,按下述原则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额度。

1.举报的实验室生产隐患使实验室管理人员或师生及时纠正了违章行为,有利于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给予举报人50元的奖励。

2.举报的实验室安全隐患使学校实验室及时纠正了违规行为,有利于防范事故发生的,给予举报人100元的奖励。

3.举报的实验室安全隐患使学校实验室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事故发生的,给予举报人150元的奖励。

第八条 学院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如发现有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学院将采取警告、罚款、撤职等方式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九条本制度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