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程学院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实验室所有设备属与学校资产处,按校资产处理办法执行

新购仪器设备必须经过验收,严把质量关。仪器设备到货后,及时组织安装、调试、验收,经检验人员签署验收报告的仪器设备才能投入使用。

第三条对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要有固定人员负责定期检查、清洗、维护、维修和保养,确保仪器设备安全正常使用。一般仪器每月保养一次,大型和精密仪器每半年保养一次。每个操作人员必须做到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格交接手续。非使用保管人员使用仪器设备,必须经过培养,按仪器设备标准操作规程进行。经专人保管和使用的大、中型精密仪器,未经同意,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条对重大、精密仪器设备,要配备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功能开发和操作、维修、维护指导,以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并认真填写使用记录。

第五条如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要作好记录、及时报告,并认真查清原因。凡属使用者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故障或损坏,应由使用者负责排除或修复,并承担所需的费用,如不能修复,由使用者负责赔偿。

对多年不用或已损坏并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要主动向保管员通报,经专家组确认后,按积压或报废仪器设备处理。

对丢失的仪器设备,一经发现要立即汇报,认真查找。如不能找到,应说明原因,并追查有关责任者。

实验室定期(3个月—6个月)对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及保养进行检查。对于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精心维护保养,在仪器设备管理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扬或奖励。对由于责任心不强,违反操作规程或管理不善、玩忽职守而使仪器设备发生严重故障、损坏、丢失、提前报废者,按其情节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为了加强管理,避免仪器设备器材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体师生应自觉爱护设备,节约器材,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使用、保管好仪器设备。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与丢失。

二、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令其赔偿。在处理赔偿时,可根据具体情节、当事人的态度和仪器设备损坏的程度,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三、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及丢失,应予以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的。

2、不遵守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设备器材的。

3、实验过程中,由于指导教师不负责任,造成损坏的由指导教师负责;不服从指导,造成损坏的由操作者负责。

4、由于保管人员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被盗的。

5、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

6、公物私用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四、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的价值酌减赔偿或免于赔偿:

1.因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难以避免的损坏;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期限,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经过相关部门或领导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维护维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在校内工作场所或因工作需要带出校外的仪器设备如非个人过失造成被盗且有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

5.由于不可预防的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损坏。

6、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态度较好的。

五、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查,并给予批评教育。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的,推诿责任的,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的,除责令其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六、具体赔偿办法按照仪器设备器材赔偿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实施细则

(2019.03修订)

根据我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的规定,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应予以赔偿。在处理赔偿时,可根据具体情节、本人认识和损坏的程度,实事求是地计算赔偿金额。

第二条 对适合公、民两用的仪器设备、器材,如:照相机、显示器、录像机、电脑、电风扇、电冰箱、秒表等造成损坏丢失的,根据具体情况部分赔偿或原值赔偿。

第三条 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零部件损坏丢失的,只计算零部件的损失价值,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第四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属于几个人共同责任要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程度,分别给以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并分担赔偿费用。

第五条 赔偿的标准

一、损坏

1、一次性损害在20元以下,按100%赔偿2、一次性损坏在20——50元按80%赔偿(最低为20元)。

3、一次性损坏在50元——100元按60%赔偿(最低为30元)。

4、一次性损坏在100元——200元按40%赔偿(最低为40元)。5、一次性损坏在200元——500元按30%赔偿(最低为60元)。

6、一次性损坏在500元——1000元按20%赔偿(最低为100元)。

7、一次性损坏在1000元以上者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者,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做专案处理。

二、丢失

1、公物私用造成丢失,原则上按现价的100%赔偿。

2、属于责任心不强,造成仪器设备丢失,参照损坏仪器设备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3、公物被盗应出具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证明,视损失大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专案处理。

第六条 仪器设备机械类产品使用寿命按照10年进行折旧,电子类按5年进行折旧,但折旧后赔偿不得低于原价的10%。

第七条 赔偿处理的手续

1、学生损坏仪器设备,实验技术人员或指导教师应及时通知学生填写《仪器设备器材损坏赔偿纪录》,并按第五条进行相应赔偿。

2、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在校职工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由所在系处负责同志追缴赔偿费。

3、凡调离人员,部门领导应督促其在调离前按规定办理仪器设备交接工作,因本人不办理交接手续,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由部门领导责任追缴赔偿费。

第八条 重大事故的赔偿,由主管实验室的部门和保卫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因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所收取的赔偿费用将用于该实验室的实验教学设备维修费。

易耗品、低值品管理实施细则

(2019.03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低值品和易耗品的管理及使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积压浪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此细则不包括国家控管的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凡属国家控管的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其采购及管理遵照《化学工程学院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低值品、易耗品,包括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方面使用的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其管理由学院下辖的实验中心负责。

(一)低值品: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但其价值未达到固定资产建账标准的物品,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二)易耗品: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损坏或耐用期低于一年的物品,如:玻璃仪器、电子器件、零配件等。

第四条 各使用单位应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对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

第五条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严格的低值品、易耗品管理责任制度,对低值品、易耗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应有专人负责,做到严格验收,进出手续清楚,账目记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保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一)验收与入库:低值品和易耗品采购回校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登记手续。对贵重、稀缺和进口低值品和易耗品,使用单位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保管人员进行验收。验收无误后方可入库。验收中发现数量短缺或质量不合格,应及时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办理补、赔偿或退货手续。

(二)领用与记录:易耗品应建立领用登记簿;低值品应建立购买、使用登记台帐。(三)核对与检查:使用单位要对实验室低值品、易耗品进行定期检查,进行帐物核对,统计物品的盘盈、盘亏情况,并及时调整留用量和有关账薄记录。

第六条 按经费项目不同,低值品、易耗品由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计划采购、审抽和监督管理,使用单位自行保管和使用。

(一)纵向科研经费购买低值品、易耗品,由科研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横向科研选买低值品、易耗品,由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负责监督管理。

(二)实验室及资产处负责对所购物品进行固定资产、低值品、易耗品界定。

第七条 实验中心应根据实际需要,制订低值品和易耗品的购置计划,并送交学校对应的经费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第八条 采购低值品和易耗品应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优化库存,避免积压浪费,保证使用需要。

第九条 低值品和易耗品的采购应遵循学校招标、采购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对在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人员应予以表扬与奖励。

第十一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的失职人员应视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程度,给予的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大型仪器管理办法

实验室仪器设备是学生进行教学实验,教师科研的物质基础,为管好、用好实验仪器设备,充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 化学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管理、报废均严格执行学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建立完善的大型仪器档案,做到帐、物、卡相符。

2. 所有大型仪器设备及其档案资料均采用专人负责制,负责人应熟悉该仪器的基本情况,掌握仪器正确操作方法和一般故障处理,并有责任指导和监督他人正确使用该仪器。负责人应做好使用和维修登记、日常维护、调试、保管工作,发生故障及时送修,以保障仪器的完好状态。

3. 仪器使用人在使用前应先会同负责人检视仪器设备是否完好,并听取指导,至确认为熟悉了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后方可进行操作,使用后应填好记录并会同仪器负责人再次检视仪器是否完好,然后由负责人签字认可。

4. 仪器使用过程中,应随时注意有无异常情况,如发现故障,必须及时查找原因,尽快排除。遇有特殊情况,须立即报告,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5. 仪器档案资料的借阅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6. 大型仪器一般不得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报批资产处和化学工程学院等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7. 为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承担校外的实验、测试等任务,所得经济效益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8. 大型仪器设备一般不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主管部门和专家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拆改和分解。

9. 若因玩忽职守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仪器损坏或丢失,应由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负责赔偿。若属正常的损坏或职责范围外的丢失,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10.每年定期对仪器进行一次核查,做到帐、物、卡符合率为100%。对有物无卡而还能使用的仪器,由化学实验室统一到学校管理部门补办设备卡;对有卡无物的仪器,要追究领用人的责任。

11.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由化学工程学院统一向资产处处申请,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自行报废、处理固定资产。

维修管理办法

实验室内仪器设备是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设施,应经常予以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应及时维修,以确保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应按有关标准达到仪器的完好率。

1.仪器维修应提出申请填写仪器维修单,经实验室主任签字,经学院同意后上报资产处进行维修。

2.对修好的仪器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在维修单上签收合格。并保存维修单建立仪器维修档案。

3.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对能修复、修复后又能达到相应的技术指标的仪器应全力修复。

4.对不能修复的或修复后达不到指标的,经学院和实验中心同意后,填写报废单交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报废销帐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