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程学院
化学工程学院实验室化学品管理办法
 

化学工程学院实验室化学品管理办法

2019.03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实验室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服务于教学、科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45号)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的有关规定及重庆市公安机关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指用于实现化学反应、分析化验、研究试验、教学实验、化学配方等使用的化学品,分为一般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含国家管控和非国家管控的危险品。

第三条 剧毒化学品的管理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双人双锁保管、双人使用、双人记录。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由学院参照五双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实验中心和部门,涉及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化学品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化学品安全管理严格按照统一领导、计划审批、规范采购、分级保管、责任到人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六条 管理职能划分:

(一)实验室负责组织全院实验室化学品的技术安全管理工作。

1.制定院级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

2.负责化学品供应商资质核定工作;

3.负责易制毒、剧毒化学品的采购管理工作;

4.负责院级剧毒化学品库房药品管理及药品发放与回收管理工作;

5.组织全院实验室化学品使用及储存的安全分级管理工作;

6.组织全院实验室报废化学品及化学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7.组织化学品安全相关教育工作的开展;

8.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协助事故调查等工作。

(二)学院负责本单位的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1.制定本单位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明确主要责任人和化学品管理员及其相应职责,明确各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及责任人;

2.负责实验中心非国家管控化学品的采购审批工作及国家管控化学品的采购审核工作;

3.负责建立院级化学品库房并确保安全运行;

4.负责实验中心化学品储存、使用的管理工作;

5.组织实验中心实验室化学品报废及废弃物处置工作;

6.负责化工学院师生员工相关安全教育,组织参加相关安全学习和技术培训;

7.根据学院需求组织配备安全相关设施设备;

8.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措施进行现场处置,并配合学校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三)实验室负责本实验室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本实验室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实验室各项安全工作职责及相关责任人;

2.制定相应的化学品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3.负责本实验室化学品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4.指定专人对本实验室化学品进行管理;

5.根据本实验室性质,提出配备安全相关设施设备的需求;

6.负责检查敦促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记录的填写;

7.负责本实验室师生员工操作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

8.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进行现场处置,并同时报告学校保卫处。

第三章 化学品的采购与运输

第七条 凡采购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先建立相应储存库房及配备相关应急设施,然后才可以通过哈尔滨石油学院资产处完成采购手续。

第八条 化学品的采购根据不同类型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批。

(一)国家管控的剧毒和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申请,由学院负责审核,资产处复核后报公安部门审批。

1.教师提出采购申请;

2.学院(实验中心)化学品管理员、学院(实验中心)分管院长审核通过;

3.资产处管理员、分管处长进行复核;

4.资产处化学品管理员汇总后,报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申请,由学院(实验中心)化学品管理员审核,学院(实验中心)负责人审批。

(三)一般化学品的采购申请,由学院(实验中心)化学品管理员审批。

第九条 一般化学品运输须由有运输资质的供应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规定。

第四章 化学品的储存与保管

第十条 根据公安机关对不同化学品的不同管控要求及化学品的性质,我院化学品实行院(实验中心)和实验室分级储存保管制度:

(一)剧毒化学品必须由院级库房储存。

(二)其他危险化学品由院(实验中心)级库房储存;各实验室暂存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于专业的安全柜中。

(三)一般化学品须按照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及相关要求分类储存。

第十一条 化学品储存与保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指定专人进行保管:

(一)建立相应的化学品储存与管理规章制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

(二)设立专(兼)职化学品库房管理员,库房管理员应经过相关的上岗培训,具有相应的资质。

(三)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其储存方式、方法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化学品理化特性储存要求及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四)危险化学品库房必须配备必要的、性能适用的消防、预警、监控和应急防护等设施。

第五章 化学品的领用及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化学品的领用实行院(实验中心)和实验室分级管理制。

(一)剧毒化学品的领用由学院(实验中心)负责审批,资产处负责复核并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1.使用教师提出领用申请;

2.学院化学品管理员、学院分管院长审核通过;

3.资产处管理员、分管处长进行复核;

4.院级库房管理员称量并发放剧毒化学品;

5.使用剧毒化学品实验后,领用教师必须于当日将剩余剧毒化学品交回院级库房,由院级库房管理员对剧毒化学品核实剂量后入库。即使药品全部使用完,空瓶也必须交回院级库房以统一回收处置,严禁使用人自行保管;

6.院级库房管理员必须及时填写剧毒化学品的出入库台帐,统数据真实准确。

(二)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由学院(实验中心)负责审批:

1.使用教师提出领用申请;

2.学院化学品管理员审核;

3.学院分管院长审批;

4.院级库房管理员负责发放易制毒化学品;

5.院级库房管理员必须及时填写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台帐,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6.易制毒化学品暂时不用时,领用教师必须按照学院(实验中心)规定及时归还院(实验中心)级库房储存。

(三)其他危险化学品的领用由学院(实验中心)参照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制定相应领用流程执行。

(四)一般化学品的领用由实验室按化学品性质制定相应的领用流程执行。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高度重视化学品的领用运输工作。在库房与实验场所之间,应采用妥当的方式进行运输与搬运,确保人员及化学品安全。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一)教师需要领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有专人负责,按实验需求领取。

(二)学生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必须详细指导,教授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对每一瓶危险化学品,都必须有完整的使用记录,其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人、使用数量等,其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对于剧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五双制度,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实验室与资产处和当地公安部门。

(四)严禁转让或私自借用危险化学品。

第十五条 学院(实验中心)负责督促使用教师在化学品管理平台中如实填写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记录,以实现公安机关及学校对危险化学品的全程跟踪管理;学校发现未如实或者虚假填写危险化学品使用记录的,将不予批准采购化学品。

第六章 化学废弃物处置

第十六条 实验室化学废弃物指的是由实验室产生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废弃物:

(一)研究、实验和教学活动中,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化学废弃物。

(二)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淘汰、伪劣的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

(三)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清洗杂物。

第十七条 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管理实行学院(实验中心)和实验室分级管理。

(一)学院(中心)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各实验室按规范要求开展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工作。

(二)实验室按规范要求完成本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化学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要求,由环保局批准的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回收处置。

第十九条 需要处置化学废弃物的实验室及时向本单位废物处置联系人申请,学院(实验中心)审核汇总后负责联系有处置资质的公司进行化学废弃物报废处置。

第二十条 在处置之前,学院(实验中心)和实验室须按照回收公司的要求对本单位的化学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规范包装,并妥善保管;不得将化学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禁随意倾倒、堆放美弃、遗撒化学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 在处置过程中,学院(实验中心)废弃物处置联系人必须全程在场指挥各实验室将化学废弃物按时搬运至指定地点。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化学废弃物处置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了学院安全的管理人员,根据学院相关规定给予表扬。

第二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学院对各使用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危险化学品库房管理办法

2019.03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危险化学品库房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及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及《化学工程学院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院储存保管、领取使用、销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能划分

第三条 学院设立院级危险化学品库房,主要负责储存保管剧毒化学品等国家管控的危险化学品和储存保管本单位教学科研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和其他不受国家管控的化学品,院级危险化学品库房由学院负责管理。

第四条 管理职能划分

学院负责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库房进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学院危险化学品库房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人。督促各实验室加强危险化学品的领取、使用的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库房建设要求和人员配置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库房的硬件设施和人员配置必须符合国家及公安机关的相关要求。

危险化学品库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危险化学品库房应建立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安装防盗门、窗,配备必要的、性能适用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监控设备、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2.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要求,配备专(兼)职保管人员,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人管理。

3.危险化学品库房由学院派人不定期对库房内外进行巡查,确保库房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购买回来后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库房、专用储存室(柜)内,并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性质分级存放。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和国家非管控药品购入后存放在院级危险化学品库房内,由学院负责储存保管。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指定专人进行保管。

(一)剧毒化学品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并且严格实行双人双锁保管。

(二)严禁将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混放在一起。

(三)蒸汽有毒或蒸汽与空气混合后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必须将瓶塞严密封闭,并放置在阴凉处,同时注意通风。

(四)严禁将遇木材着火的物品(如过氯酸等)直接放在木质架上。

(五)严禁将遇水燃烧、怕冻、怕晒的化学危险品存放在室外。

(六)严禁将盛放易燃或自燃气体的气瓶、油脂或带油污的物品与氧气瓶存放在一起。

(七)盛装压缩气体的钢瓶,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夏季必须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九)危险化学品库房3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进入危险化学品库房必须交出随身携带的火种,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

(十)对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定期进行检查,防止变质、自燃或爆炸事故发生。

(十一)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时,必须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保卫部门。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收、发与领用

第八条 库房保管人员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进、出库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的收、发及账目管理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进、出库房时账物相符,手续齐全。

(一)对新购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由保管人员严格按采购计划及合同进行检查验收,并及时登记入库存放(剧毒化学品必须二名保管人员同时在场检查验收)。

(二)危险化学品出库时,库房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危险化学品库房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领用发放事宜(剧毒化学品必须严格按照双人发放,双人领取制度执行)。发放危险化学品时,要做好发放领用登记工作,并由库房保管人员和领用人员签字。

(三)库房保管人员要定期对库存危险化学品进行盘存和账目核对,做到账物相符,收、发的手续资料齐全、完整。年末向公安机关报送年度报表,并随时接受公安机关和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教学科研实验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按相关规定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到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库房领取。

(一)学院实验室需要使用剧毒化学品时,需填写剧毒化学品领用申请表,详细写明用途、用量(领取最少用量),经学院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实验室主任及主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指定2名具有危险化学品业务知识的老师负责领取(领取剧毒化学品时,需提交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完善相关领用登记手续。

(二)实验室领用的剧毒化学品有多余或当天使用不完的,必须立即退还危险化学品库房,严禁使用人自行保管。

(三)实验室领用的剧毒化学品,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方法进行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有完整的使用记录,其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人、使用数量、实验用途等。

(四)实验室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和非国家管控的化学品时,到危险化学品库房进行领取。领取时需完善相关领用登记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按实验需求领取。实验领用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多余或当天使用不完的,必须立即退还院级危险化学品库房,严禁使用人自行保管。

第十条 未经公安机关或学校相关领导同意,严禁转让或借用国家管控的危险化学品。

第六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

第十一条 对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发现过期或变质时,必须按照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的相关规定,报学校批准后送交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 对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库房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了学校安全的管理人员,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库房管理规定的人员,学校视危害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化学试剂库管理制度

1.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火种,禁止穿带钉的鞋进入。

2.化学试剂库内要备有消防器材,保管员应经常对库房内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确保随时处于正常状态。

3.库房内贮存的化学试剂应根据性质分区放置,对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必须分库贮存。对于易制毒类化学试剂和剧毒类化学试剂要单独存放。

4.进出试剂库的化学试剂要进行登记,建立专门的账目,做到日清月结,账务相符。对于易制毒类化学试剂和剧毒类化学试剂进行单独设立账目

5.试剂领用时,要确认试剂名称、规格、数量,做到领用者当面点清。

6.对于领用一般试剂,一律整瓶发放,不零发。对于易制毒类试剂和剧毒类,要认真核实领用量,由领用者、保管员和实验室主任一起领出,用后多余部分应及时返库,使用易制毒类试剂或剧毒类化学试剂时应及时填写使用记录。

7.库房内应保持整洁,试剂摆放应规范整齐,要做到化学试剂瓶的密封及标签保持完整,对于封口开裂及脱落的标签要及时进行处理。

8.除教学需要外,未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本库保管员不得私自动用本库任何试剂,非本室工作人员谢绝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