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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石油学院图书馆总借还书处读者须知
2017-06-22 16:37   审核人:

哈尔滨石油学院图书馆总借还书处读者须知

一、读者借出图书应在借期内及时归还。逾期不还,每册图书每天收取滞纳金0.10元。

二、寒暑假到期的图书,需在开学后一周内还清,逾期将收取滞纳金。

三、读者毕业或调离学校,应还清所借图书及滞纳金,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四、图书丢失应在借期内赔偿,超期赔偿另加收超期滞纳金。

五、丢失图书原则上赔偿相同版本的图书,每册收取加工费3元,不允许用不同类图书或相近图书赔偿。

六、丢失馆藏复本较多且易补充的中文图书,按原价的2倍赔偿。

七、进口图书、珍贵图书、不易补充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

八、成套多卷图书,遗失其中一册或几册,按全套书总价赔偿,其余卷册图书一并返还读者。

九、凡改装、撕页、裁剪、散失等影响全书内容完整的,一律以相同版本的图书赔偿,并加收3元图书加工费。无法赔偿时,视图书珍贵程度,按原价的2-5倍赔偿,原书仍归图书馆所有。

十、读者应爱护图书,不得污损、撕毁、圈点、批注、改装或遗失。在书上涂画或有其他污损,但不影响图书使用的,一般按照5元以上赔偿,严重者,按遗失图书处理,原书一律收回。

十一、凡未办理任何手续,将图书、期刊、报纸带离图书馆者,一律以偷窃论处。对偷窃者追回所偷资料外,按原价(报纸为月价)的10倍罚款,停止借阅权限一年。图书馆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停借等处分,并通知所在院系,情节恶劣者送交校保卫处。

十二、损坏门窗、桌椅、书架、挡书板及其它设备,按价赔偿,责任人负责修理、安装,情节严重者送交校保卫处。

十三、所有违章罚款均采取刷卡方式,禁收现金,由图书馆总借还书处工作人员给被罚者开具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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