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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石油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二〇二一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教育部25号令(《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以及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哈尔滨石油学院(国标代码13299)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路297号

 编:150028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学历教育。

第四条  学校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实行计划内统一

招生的民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六条  本章程作为哈尔滨石油学院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作为学校对考生和社会的承诺,以保证招生工作公开、透明,保证招生结果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是负责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与调整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招生计划执行,面向黑龙江省招生,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及学费标准等详细信息,均以黑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九条  专升本学制2.5年,最长修业年限5年;高起本学制5年,最长修业年限8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省成人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录取。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在黑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即依照招生计划在符合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对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考院对招生学校的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况予以纠正。未能完成的招生计划将由省招考院通过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www.lzk.hl.cn)统一对社会公布并进行网上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考生统考科目成绩和招生计划数按考试科类划定。学校广播电视编导、音乐表演等专业需要进行专业课加试,黑龙江省招考院根据加试合格考生名单向学校投档,学校按统考的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考生文化课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原则上按加试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报考石油工程、土木工程、工程造价等艰苦行业专业,在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投档,降分幅度最大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二条  严格按计划录取,不得以录取人数不足以开班为由取消已对外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录取通知书》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印制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按新生录取名单向新生发放。

第十四条  学校对符合免试条件的经黑龙江省招考院审核,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对符合教育部政策性加分或降分的考生按投档分数录取。符合多项照顾政策的考生,照顾分数不累计,只选其最高分给予照顾。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各专业考生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 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人员认真贯彻国家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并经严格培训,确保学校成人招生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遵守招生录取原则,杜绝和防止录取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对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工作纪律的人和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哈尔滨石油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网址: http://www.hip.edu.cn/pxzx

咨询电话:0451-87174492、87174900

电子邮箱:1583469639@qq.com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收费标准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的规定,专升本层次专业1800-2000 元/学年,高起本层次专业1500-1700 元/学年,若有变动以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哈尔滨石油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经鉴定符合毕业条件者方可准予毕业,颁发给哈尔滨石油学院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根据《哈尔滨石油学院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对符合规定的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石油学院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