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院长岗位职责
第一条 在学校理事会和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与学院党总支一起共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理事会、行政的各项决定、决议(负责学院的全面工作,如党外人士不含党务工作)。委托专人负责学院综合办公室和学生办公室具体工作。委托副院长负责具体教学工作;并委托副书记或者学生办公室主任负责学生具体工作。
第二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学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具体改革措施。
第三条 负责教学工作,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健全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研究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目标。
第四条 负责学科专业建设。根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和统一要求,结合学院发展实际,组织拟定学院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规划,调整和优化专业设置,组织新设专业的论证、申报,实现学科专业建设目标。
第五条 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积极开展学术科技交流活动,做好教学、科研立项和成果的组织申报工作。
第六条 组织学院教学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和教学督导组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七条 负责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要求,结合学院学科建设发展实际需要,拟定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负责做好教师的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做好学科带头人等各级各类优秀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建设好学术梯队;配合人事部门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八条 负责学院教职工岗位聘任、考核及有关评优、奖惩工作;组织系、教研室、实验室对教学及教辅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配合学院党总支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九条 负责组织拓展学院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事业,不断增强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能力,争取社会力量对本学院建设的支持。
第十条 做好招生和学生的日常管理、奖惩等工作,配合学院党总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本院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提高学院各种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负责学院所属实验室(中心)、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教学计划安排,认真组织教学实践活动。
第十三条 拟定学院教学设备、实验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和图书资料等申购计划,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学院资产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负责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配合学院党总支做好稳定、保密等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
第十五条 配合和支持学院党总支共同做好宣传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组织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做好德育教育教学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和学风建设,支持工会、二级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并由书记或副书记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配合学院党总支抓好反腐倡廉建设。
第十八条 负责学院有关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方面规章制度的拟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做好院务公开工作。
第十九条 负责全院的校企合作、创新创业和实习实训,并委托副院长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保证学院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学院院务委员会制度,凡属学院院务委员会制度规定的议事内容均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加强与党总支的沟通,双方定期通报和研究院内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兼职书记可由书记授权院长管理学生行政工作,书记空缺由院长负责行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完成学院行政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以及学校理事会和校长下达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二十四条 本职责适用于学校所属二级学院,信息学院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职责由校理事会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 书记
第一条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党政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第二条 负责学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指导全院各党支部的工作,学生党支部具体工作可委托副书记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条 领导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第四条 负责本院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协助院行政领导一起,做好学院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负责本院党的统战工作;
第六条 配合院长完成相关教学、行政、育人、招生、就业等等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书记、院长意见暂时不统一时,除党务外,暂执行院长决定,酌情考虑上报校领导决定;
第八条 完成校党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兼职书记可由书记授权院长管理行政工作,书记空缺由院长负责行政工作;兼职书记可由书记授权副书记管理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书记空缺由副书记负责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
副院长岗位职责(主管教学工作)
第一条 受院长委托全面负责制定本、专科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建设规划,确定实施原则和方法;
第二条 受院长委托全面负责制定本科教材编写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受院长委托全面负责组织本、专科教学人员定编、聘任和考评;
第四条 受院长委托全面负责组织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计划修订和新专业的申报工作;
第五条 受院长委托全面负责组织教务运行及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第六条 受院长委托全面负责完成相关教学、行政、育人、招生、就业等等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协助院综合办公室作好各项工作。
第八条 可由院长兼任。
三、 副院长岗位职责(主管科研、实验室及实习实训工作)
第一条 受院长委托全面负责组织本院范围内的科研论证,组织力量积极争取承接科研项目并认真落实完成学校科研计划;
第二条 受院长委托全面负责组织科技成果、优秀论文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三条 受院长委托全面负责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和向产业转化;
第四条 受院长委托全面负责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协助做好各类学会(研究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受院长委托全面负责组织制定实验室发展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院系实验室的建制管理和队伍建设;
第六条 受院长委托全面负责对各实验室的运行、仪器设备管理实施检查和监督,保证实验室向师生开放;
第七条 受院长委托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有关的规章制度,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第八条 受院长委托全面负责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 受院长委托全面负责组织实习实训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受院长委托全面负责执行院长决定的校企合作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受院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创新创业和学科竞赛;
第十二条 完成院长和书记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可由院长兼任。
四、 副书记岗位职责(主管学生工作)
第一条 受院长委托全面负责学生工作,包括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学生干部培养与管理等;
第二条 受书记委托负责学生党建工作,包括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党支部建设、党员教育、管理与党员发展,指导本院学生会、团总支的工作;
第三条 受院长委托负责学生招生和就业指导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四条 受院长委托负责班主任队伍建设、学籍管理与奖惩;
第五条 完成总支书记和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协助院综合办公室作好各项工作;
第七条 受院长委托负责学生办公室工作,除党务工作外,向院长负责,重要事项需向书记、院长汇报;
第八条 兼职书记可由书记授权副书记管理学院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书记空缺由副书记负责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九条 可由书记兼任。
五、 团总支书记岗位职责
第一条 负责学生具体工作,包括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学生干部培养与管理等的具体细节工作;
第二条 负责学生团建工作,包括入团积极分子培训、团支部建设、团员教育、管理与团员发展,指导本院学生会、团总支的工作等的具体细节工作;
第三条 受院长委托负责学生招生和就业指导工作等的具体细节工作,
第四条 负责班主任队伍建设、学籍管理与奖惩;
第五条 完成院长、总支书记和副书记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协助院综合办公室作好各项工作。
第七条 负责学生办公室工作,除党务工作外,向院长负责,重要事项需向院长、书记、副书长汇报。
第八条 兼职副书记可由副书记授权团总支书记管理团务和思想政治工作工作,副书记空缺由团总支书记负责团务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九条 可由副书记兼任,
六、 学院综合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后勤工作
,包括环境卫生
第一条 负责各个办公室的日常管理、 负责二级学院日常
、会务、接待、办公用品等,为各部门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条 负责二级学院对外发函、申请、通知、总结等文件起草。
第三条 协助执行上级部门下达的管理办法及各类规章制度。
第四条 协助制定办公室预算并确保在预算内执行。
第五条 督促相关部门人员完成学院交代的各项工作,并将监督情况及时反馈给领导。
第六条 负责二级学院对外联系、宣传工作。
第七条 完成领导下达的其他任务。
七、 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第一条 根据学院、党总支和上级团委的工作意见,制定院学院学生工作计划、学工办、团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实施。
第二条 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对青年学生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育及形势政策教育。
第三条 适当开展适合青年身心特点的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并加强管理。
第四条 指导和帮助学生会开展工作,组织召开学生干部会、团委会和其他相关会议,及时传达上级指示精神,讨论、布置、总结工作。
第五条 负责团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做好发展新团员的工作,协助党总支和校团委做好一年一度的优秀团员、团干部、学生会干部的评选。
第六条 负责对院团委、学生会干部的培训、管理与任免,做好选拔党员的工作。
第七条 负责安排和落实新生入学、毕业生离校、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学生奖惩、各类奖学金助学金评定、特困生认定和资助以及学生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活动秩序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加强毕业生就业观念教育,积极主动收集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不断建立和巩固就业基地,掌控就业市场,热心为毕业生就业服务,稳定和提高就业率。
第九条 负责全院党、团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第十条 做好校党总支和上级团委及学工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 教学秘书岗位职责
第一条 认真落实各项教务管理工作,确保学院教学秩序井然有序,协助院长、副院长具体组织落实教学计划、教学任务,并及时将各类教学文件及学校规章制度告知专职及兼职教师。
第二条 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情况,对教学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按照教学档案的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系的各类教学档案,教学资料齐全,归档及时、记录规范。
第四条 具有一定的管理知识、表达能力、写作能力,能起草各种计划、总结,能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在与教师、与学生、与职能部门之间起到纽带作用,有较强应变能力。做好上传下达工作,确保各种信息的畅通。
第六条 组织检查督促各种教务活动,每学期至少开展一至两次教学质量检查活动(检查教师教学进度计划、作业批改、听课记录等)。
第七条 考务组织工作,校内外各类考试报考,以及试卷和成绩单等材料的妥善保管和归档工作,并组织各教研室主任做好试卷审查工作。
第八条 执行人事考勤工作。
第九条 完成院领导下达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可由综合办公室主任兼任。
九、 系主任
第一条 系主任在学院院长、副院长领导下主持所辖系的全面工作,决定、实施、处理本系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问题。
第二条 主持制订系有关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及系发展规划。负责对工作计划的实施进行布置、检查和总结,表扬、奖励先进,批评、处罚落后和失误者。
第三条 主持教学、教育改革工作,主持专业建设工作。审查专业申报计划、课程安排计划与教师授课安排计划,检查教学进程,指导教学管理、考核教学质量。
第四条 负责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主持制定师资培训计划,根据学院规定安排推荐教师进行培训、申请师资引进。
第五条 主持本系学术及教研、科研工作。制订教研、科研计划、组织开展教研、科研活动。审查、评议、推荐教师职称资格的申报。推荐教师的推优评先与表彰、奖励。
第六条 在保障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调整、调配本系教职工的工作。
第七条 协调党、团、工会组织开展工作,配合党、团组织做好教师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第八条 完成主管院长及院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协调与其它部门的关系,并协助其它部门的工作。
十、 副系主任
第一条 协助系主任作好本教学系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 协助系主任在学院院长、副院长领导下主持所辖系的全面工作,决定、实施、处理本系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问题。
第三条 协助系主任主持制订系有关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及系发展规划。负责对工作计划的实施进行布置、检查和总结,表扬、奖励先进,批评、处罚落后和失误者。
第四条 协助系主任主持教学、教育改革工作,协助系主任主持专业建设工作。审查专业申报计划、课程安排计划与教师授课安排计划,检查教学进程,指导教学管理、考核教学质量。
第五条 协助系主任负责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协助系主任主持制定师资培训计划,根据学院规定安排推荐教师进行培训、申请师资引进。
第六条 协助系主任主持本系学术及教研、科研工作。制订教研、科研计划、组织开展教研、科研活动。审查、评议、推荐教师职称资格的申报。推荐教师的推优评先与表彰、奖励。
第七条 在保障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调整、调配本系教职工的工作。
第八条 协调党、团、工会组织开展工作,配合党、团组织做好教师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第九条 完成主管院长及院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协调与其它部门的关系,并协助其它部门的工作。
注明:以上未尽事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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