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处
哈尔滨石油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

哈尔滨石油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普通本科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应及时向学校请假,并出具相关证明,请假期限不超过3周。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新生可于报到期间向学校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除另有规定外,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超过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内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经学校职能部门审查合格后,凭录取通知书和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办理入学。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和审查。复查和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学校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申请或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参军的新生,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役后两年内,向学校申请恢复入学资格,凭相关材料于开学前返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若重新报名参加高考,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需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学校将予以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学校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学习年限一般为4-6年(含休学),自主创业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至8年。学生应征入伍其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保留学籍时间计记入学生学习年限。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年收费制度,即:根据学生的学习年限按学年收缴学费。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需要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参加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学生所修课程均应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校对学生的学业成绩真实、完整地记载,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将予以标注。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审核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与“考查”两种类型。每门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

考查课程的考核成绩一般可根据学生平时出勤、课堂讨论、作业、小测验等情况评定成绩。

考试课程的考核可根据课程的特点和要求采用笔试、口试、机试、实际操作或多种形式并用。期末考试一般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等方式进行。根据具体课程情况,由该课程所负责教研室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所属学院及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

百分制或五级分制及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五级制

成绩

绩点

成绩

绩点

100

5.0

优秀

4.5

90-99

4.0-4.9

80-89

3.0-3.9

良好

3.5

70-79

2.0-2.9

中等

2.5

60-69

1.0-1.9

及格

1.0

补考、重修通过

1.0

补考、重修通过

1.0

60分以下

0

不及格

0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平均学分绩点=

∑(成绩绩点×课程学分数)

∑课程学分数

第十九条 分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次计;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以及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均按一门课程计。

第二十条 体育课为学生必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能补考只能参加重修。体育课的成绩可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需持医院的证明报教务处并经主管校长审批,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必须参加任课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及操行评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在学年结束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组织进行。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写出评语,并对学生诚信做出鉴定。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并打印学生成绩表,签名后交学院(部)秘书,并归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所有课程的考试试卷和教师签署的学生成绩表,应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或由学生自主登录学校学生成绩管理系统查询。学生如对某门课程评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成绩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查阅成绩的书面申请,由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后,转开课教师所在单位查阅。学生对查阅结果若仍有异议,可以向教务处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学校教务处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查阅或复查成绩评定确实有误或漏登、错登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上报教务处更改,各二级学院负责将查阅或复查结果通知申请学生本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定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并严肃处理学生违背诚信的行为。学生严重违反课程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违纪”字样。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按学校考试纪律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干扰教师公平评定成绩。否则,一经查实,相关课程考核按作弊处理,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一般不得缓考。学生因病、事故等极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或因选课原因造成课程考试时间重复者,必须及时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并持相关证明,经学院院长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缓考。参加缓考者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机会,不及格的只能重修。除紧急情况外,缓考手续应在课程考试之前办理。学生缓考课程成绩按考试实际成绩记载,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缓考”字样。

无故或者请假未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未交卷者,视为缺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缺考”字样。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

(一)缺课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二)缺做实验达到或者超过实验课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三)缺交作业或者实验报告次数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该课程作业或者实验报告总量的二分之一的。

(四)课程考试时,迟到30分钟及以上的。

(五)找人替课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任课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停考”字样。

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经批准同意缓考的、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补考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在下学期开学的第二周进行补考,补考成绩按考试实际成绩,但有补考标记。

第二十九条 凡是因缺考、考试违纪作弊、因缺课等原因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均应参加重修重考。

第三十条 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须参加重修考核学生只允许申请重修上学期或上一学年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重修考核成绩最高计60分(或及格),重修考核合格的课程须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期末考试或补考及格的课程申请重修时,重修成绩以较高成绩计分。军训、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类课程不合格者,原则上跟随下一年级或在适当时间另外安排重修考核。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实行学业预警制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期学业成绩或累计学业成绩达不到学校规定要求的,进行学业预警,预警后仍无法达到学校规定者,将给予相应的留降级或退学等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申请经本校审核同意后的他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本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相关学校学院审批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选修课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四节 请假与考勤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各项教学活动和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要按要求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因故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请假三天以内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其所在院系年级辅导员审批;请假三天以上至一周以内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辅导员同意,并出示有关证明,由院系主管领导审批;请假一周到两个月之间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其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备案;请假超过两个月的,须到学生工作处办理休学手续。学生请病假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事假应附相应证明。

第三十六条 学生请假期满,须按时返校销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返校者,须在假期未满前申请续假。续假未获批准者,必须返校。无故不返校者,学校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

第五节 转专业

第三十七条 按类招生的专业学生,原则上只能在类内的专业进行选择。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更适合学习其他专业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身体有某种疾病或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不能达到原专业学习条件,但尚能学习本校其他专业的;

(三)本人申请,经学校核实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创业或参军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只能申请一个专业志愿。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允许进行一次专业调整,专业调整时间安排在第二学期。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艺术类、体育类学生不得跨科类转入其他专业;

(三)一般文科类专业不可转入理工类专业;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以及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五)属于二次转专业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十一条 转专业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填写《哈尔滨石油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

(二)由学生本人申请,经转出、转入专业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由学籍主管部门复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1.学校根据专业办学条件确定相关专业转入人数;

2.学校根据专业容量和学生报名人数,综合确定转专业考核方式;

3.学校根据转专业条件与要求,参考考核成绩,拟定转专业名单,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进行学校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拟定通知书,转专业学生持通知书办理转专业事宜,学校予以电子注册。

第四十二条 转专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本人签字的转专业申请书;

(二)学生本人签字的《哈尔滨石油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

(三)学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需要提供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

(四)休学创业学生需提供自主创业相关证明材料;

(五)参军退役学生需提供士兵退伍证;

十三条 转专业的原则

1.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2.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

3.遵循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

4.遵循确保整体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5.遵循择优、满足学生转专业要求的原则。

第六节 转学

十四条 学生一般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条件为:

1.学生患有疾病的(转学时需提供转入、转出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住院及检查证明);

2.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的(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四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十六条 转学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本人签字的转学申请书;

(二)学生本人签字的《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三联单复印件;

(四)加盖学校公章的申请转学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

(五)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拟转学学生综合操行鉴定报告;

(六)拟转入学校考核证明;

(七)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

(八)因特殊困难转学的需提供特殊困难证明材料;

(九)转出学校及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十)转入学校接收函;

(十一)转出学校及转入学校同意转出及同意转入文件;

(十二)提供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录取分数证明和当年在生源省该专业录取名单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

(十三)省级教育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未在学校报到入学、注册以及未取得电子学籍者;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三)由下一批次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学生专业录取分数低于转入学校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者;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因违纪等情况,学校正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的;

(七)处于休学期间的;

(八)未解除处分的;

(九)应予退学处理的;

(十)转学时涉及转专业,而该专业属于限制转专业范围者;

(十一)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的(如专升本等);

(十二)残疾人单考单招者;

(十三)已转学一次者;

(十四)跨学科门类的;

(十五)处于毕业年级的;

(十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相关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息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的;

(二)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学期总学时1/3的;

(三)因自主创业需要的;

(四)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需要休学的。

第五十条 学生休学以半年或一年为限,一般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自主创业休学者,凭相应证明材料最长学习年限延长至8年。

第五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凭入伍通知书办理相应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十二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办理休学,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并持证明材料,由所在院系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学籍科办理休学手续。

(二)休学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休学时间达一年者,不缴纳休学期间学费。

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复学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时持身份证、复学申请等有关证明,向院系及学籍科申请复学。

(二)学校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进行复学核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有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证明其确已病愈并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在校参军保留学籍的学生应持士兵退役证在退役后两年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四)学生复学后,学校将根据学生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进行学习。

第八节 退学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无正当事由者;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经学校认定符合休学条件而不休学者;

(八)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五条 对退学处理的本科生,由所在学院做出拟退学处理意见,同时将相关退学处理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经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审核后印发退学处理文件。

第五十六条 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或家长。学生拒绝签收的,通过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通过电话告知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等平台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被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后离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因滞留学校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在退学决定生效后15日内仍不办理离校手续的,院系负责督促学生离校。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八条 凡具有本校注册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实践环节,成绩合格,达到本专业毕业生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第六十条 学生结业后,可以自愿向原所在学院申请结业后回校参加课程考试(含实践环节)。具体由教务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根据考试类型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课程考核,考试时间和地点由学院安排并通知学生本人。

结业后回校考试成绩低于60分的据实记载;60分及以上只记为“60分”或“及格”。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结业后回校考试”字样。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逾期不参加结业后回校考试或者参加考试成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得再参加结业后回校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考试成绩仍不合格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生学习期未满,但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而中途退学的(不含开除学籍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和已修合格课程的成绩证明。肄业证书注明学习年限和所学专业。不满一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十二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不得滞留学校。

第十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六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上对学生毕(结)业证书电子注册。学位证书有关信息上报省学位办备案。

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六条 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给予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