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处
哈尔滨石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哈尔滨石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以德育人,加强管理,保证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年第41号令)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具体适用

第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共分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对于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学生,如其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由学校或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其改正错误。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认错态度好的;

(三)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四)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订立攻守同盟,包庇他人或设法隐瞒真相的;

(二)在校期间曾因违纪受处分,拒不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的;

(三)在校外违纪破坏学校声誉的;

(四)对揭发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五)受处分后以申诉为借口、无理纠缠、态度恶劣,故意造成调查困难,经查原处分真实合理的;

(六)凡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的;

(七)勾结校外人员偷盗、滋事且产生严重影响的;

(八)怂恿他人违纪、策划或积极参与违纪行为并且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九)酗酒肇事的;

(十)策划或带头参与群体性违法违纪事件的;

(十一)涉外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二)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规定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九)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威逼、胁迫、恐吓或要挟为手段,主动或参与向学校工作人员、学生等校内外不特定人或组织索取财物行为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数额巨大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经教育不改或在处分期又有违纪行为者,第二次违纪达到记过处分的,视其违纪情节可按留校察看处理,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凡被学校开除学籍及其它原因应退学的学生,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或通知三天内离校。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按校外人员干扰学校正常秩序交由保卫部门处理。

第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达一年以上者,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打架、参与打架、预谋策划者、提供伪证或凶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打架及预谋、策划、打架斗殴者,视其所造成打架后果的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因本人挑起事端,未动手打人,视其所造成打架后果的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互相斗殴者,给予双方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受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致使他人轻伤者(皮肤红肿、流鼻血等轻微皮肤外伤,以及由公安机关指定验伤医院证明为轻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致使他人重伤者(以公安机关指定验伤医院证明为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伙同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纠集或伙同校内外人员打架,或预谋策划同学打群架(策划一方为两人以上)者,形成打架事态,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直至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九)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未造成对方受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持械伤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者故意提供伪证,加重一级处理;

(十一)打架事件已经结束,事后又进行报复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凡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者,一经查出,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盗窃、诈骗、哄抢、纵火烧毁公私财物,未受法律制裁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初次作案,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再次作案(受处分后又作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经公安机关、保卫部门确认作案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提供消息及工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直接作案,但参加窝赃、分赃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盗窃或损坏图书,除按照图书馆有关规定赔偿、通报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盗窃、诈骗、哄抢、烧毁的财物必须全部退赔和赔偿。

第十二条 故意破坏学校公物或者在学校公共区域(如教室内的书桌、墙壁,学生公寓内的走廊、楼梯间、安全门等)私涂乱画者,除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价值不满1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100元及以上不满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价值在500元及以上,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破坏行为可能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在校内打麻将或有赌博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在寝室内存放麻将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凡打麻将者,未涉及赌博,除没收赌具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初犯者给予记过处分;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打击报复检举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者,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收听、观看、阅读、制作、复制、传播、贩卖、出租含淫秽、暴力、恐怖、封建迷信等内容的文章、书刊、图像、网页的,或者其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对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学生在公共场所和校园内做出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威胁、恐吓或用其他手段强制与对方恋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学生酗酒、败坏校风、校誉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酒后滋事者,加重处理;

(三)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证书、印章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侮辱、谩骂、诽谤、诬陷、恐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拒绝、阻碍国家公务人员、学校管理人员或学生干部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不执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及不配合教师、辅导员依据学校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经教育、规劝三次以上拒不执行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教师、工作人员、学生干部实施恐吓、谩骂、威胁、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破坏环境卫生,乱扔废弃脏物,在建筑物、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破坏草坪、花卉、树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扰乱学校课堂、食堂、图书馆、宿舍、会场等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私自下江、河、水库、池塘等游泳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十三)在学校禁烟区内吸烟的、抽“走烟”的,给予警告处分;因吸烟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被发现在学校禁烟区内吸烟或抽“走烟”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四)有吸毒、贩毒行为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淫秽字画者,窥视异性宿舍、厕所、浴室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六)男女生未经公寓管理员允许,私自进入异性公寓或寝室内的,视情节的严重性,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男女学生混宿、调戏、猥亵他人者,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或索要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七)有卖淫、嫖娼或容留卖淫、嫖娼行为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八)对于伪造假条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一人持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本校学生证或私自涂改、伪造学生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九)学生在校园内驾驶机动或非机动车辆,需到年级辅导员处进行登记报备,对于未经报备或无证驾驶的同学,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学生在校园内驾驶机动或非机动车辆时,不遵守学校规定违章乱停乱放且经管理人员提醒、劝诫拒不驶离的,经管理人员确认,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有超速、超载行为的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机动或非机动车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在校园外驾驶机动或非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十)对招引校外人员(包括家属)在校园内寻衅滋事、扰乱秩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十一)在校园内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等,未造成严重后果,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二)利用尖锐器械、管制刀具、枪支等危险物品对他人进行谩骂、威胁和恐吓行为,未对他人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十三)对于在校内外组织、参与、从事与“校园贷”相关的行为,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经查实确有参与“校园贷”借贷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经查实确有参与“校园贷”中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3.因参与“校园贷”借贷或从事中介行为已经受到纪律处分的,再次被查实有参与或从事“校园贷”中介行为的,应从重处分。

(二十四)对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五)未经学校审批私建学生社团、老乡会、俱乐部等学生组织,视其情节,对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参与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十六)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开展宣讲、沙龙、老乡会等学生活动,视其情节,对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参与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十七)在申请表彰、资助、奖励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申请证明或故意隐瞒家庭真实经济情况,影响教育公平,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如已获得资助,停止发放资金,并追回已发放的全部资金。

(二十八)学生在参与学团干部选举、评奖评优、经济困难等级认定、发展入党、或因违纪将收到处分等涉及自身利益或为免受惩处,主动或受暗示乃至胁迫向学校工作人员实施贿赂、构成事实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数额巨大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学校工作人员在以上情形收受或索取贿赂的由学校纪委依法依规查办,但不影响对学生行贿行为的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一学期旷课(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达到下列累计学时或无故旷课(连续计算)达到下列天数,以及未经请假擅自离校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旷课累计1—10学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所在学院内通报批评;

2.旷课累计11—20学时或累计旷课2天,给予警告处分;

3.学生因旷课受处分,且在处分期内无悔改表现,仍然旷课每达到10学时,处分等级增加一级。当累计到50学时以上或连续旷课7天以上,累计旷课12天以上,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不经请假擅自离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学生在上课铃声响起后进入教室即为迟到,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迟到3次以内者(含3次),给予学院内通报批评;

2.迟到累计3-5次,给予警告处分;

3.学生因迟到受处分,且在处分期内无悔改表现,仍然迟到每达到3次时,处分等级增加一级。

(三)组织、领导、参与替课组织的,以及有偿或无偿找他人替课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生产教育实习期间,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极其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不上早操、晚自习或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者;未按时打扫教室、寝室卫生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累计3次以内(含3次)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学生因上述行为受处分,且在处分期内无悔改表现,每出现上述之一行为累计3次,处分等级增加一级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关于寝室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寝室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寝室同性成员,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者及被留宿学生,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提供寝室给他人作同居场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内外租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扰乱寝室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遵守寝室楼作息时间,寝室关门后攀爬窗户、护栏、阳台等出入寝室者,不听劝阻强行外出者或晚归闹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寝室消防、用电相关规定,私通电源、私接电线、违章使用各种电器、明火者或可能给他人人身安全带来隐患(如枪支、管制刀具、尖锐器械、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等)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将宠物带入寝室楼内者,给予警告处分;擅自在寝室饲养宠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学生未经请假,夜不归寝达到下列次数,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夜不归寝1次者给予警告处分。学生因夜不归寝受处分,且在处分期内无悔改表现,仍夜不归寝每累计1次,处分等级增加一级直至开除学籍;

(九)学校查寝时欺骗工作人员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冒名顶替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在公寓内、外从事经营行为或服务性活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接受有关部门的经济处罚和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在公寓内散发、书写、印刷、粘贴广告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高空抛物、倒水,在宿舍内乱泼脏水、乱扔纸屑污物、随地吐痰,往宿舍内带饭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十三)往洗漱间水池、厕所便池倾倒杂物或造成下水道堵塞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学生未经请假晚归者1次给予批评教育;2次给予通报批评;3次以上(含3次)晚归者,给予警告处分;每累计达到3次,处分等级增加一级直至开除学籍;如逃避晚归登记而强行进入公寓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未按学校规定将寝室垃圾带下楼,私自将垃圾倾倒、堆放在公寓走廊等公共区域的,视情节的严重性,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将垃圾从楼上直接倾倒在公寓楼下的花坛、树丛、道路等地的,有高空抛物行为的,视情节的严重性,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六)违反公寓楼闸机使用规定,钻爬、翻越闸机经劝说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如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七)违反公寓楼用电管理规定,在学生公寓内,给电动车等蓄电池类充电,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接受有关部门的经济处罚和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十八)其他违反学生寝室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构成违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有损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窃取、泄露他人稳私、商业秘密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组织或参加非法传销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参加非法传教活动,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参加非法邪教组织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特殊时期,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各级政府相关规定,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要求。违者依据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当事人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给与提供协助违反相关规定或知情不报者,视情节给与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或学院试行规章制度或推进工作过程中,利用尚不完善的制度或管理漏洞采取欺瞒、谎报等手段脱离制度管理或实际上未参与其本应参与的活动、工作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应由所在二级学院调查了解情况,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相应条款对学生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意见,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学院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将相关处分材料报送学工处。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违纪处分决定的,须经学生工作处处务会讨论研究决定;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须经学生工作处处务会讨论研究通过后,报请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取消其当年度评奖、评优、申请奖助学金等资格。处分期限到期后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以外,学生处分到达期限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解除处分申请期限:

(一)受到警告处分者,自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必须经过至少满6个月的考核期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二)受到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者,自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必须经过至少满12个月的考核期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解除处分条件:

(一)受处分学生在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书后,应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过程写出书面材料报所在学院;

(二)在考核期内态度端正、真诚悔改,在思想、学习、生活和日常活动中表现良好,并能够定期主动向辅导员汇报思想动态;

(三)处分期内没有再次受到处分的。

第三十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丧失申请解除处分资格,不予解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三)处分期内再次受到处分的。

第四十条 解除处分程序:

(一)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满后,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哈尔滨石油学院解除处分审批表》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学院在接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后,召开解除学生处分处理委员会会议,听取辅导员汇报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考核报告及学生所在班级对该生的民主测评情况及所在班级班委会意见,审查、核实相关材料,研究解除处分建议,撰写解除处分情况报告,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解除学院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本学院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在收到学院所报解除处分材料后,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

(四)学校做出解除违纪学生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校或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所在学院发布公告;

(五)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者,学院或学校阐明原因,做出书面回复。学生可在3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但最多只允许申请两次。

第四十一条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学年内受处分,毕业时处分期限未到期的作结业处理。在该生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由其所在原二级学院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按照正常流程解除其处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解除处分后,《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审批表》、原《处分决定书》、原《处分登记表》统一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学生人事档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