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办、处、室:
为适应民办高校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民办高校灵活机动的管理模式,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工作迅速发展,客观公正地评价民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水平及业务能力,黑龙江省教育厅于2013年起将中级职称评审权交由我院行使。遵照省教育厅的批示精神,为了保证评审工作能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细则。
一、 成立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谢永利 (理事长)
副组长:王玉文 (院 长)
成 员:秦成方 (党委副书记)
赵旭光 (副院长)
徐克非 (副院长)
二、 成立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为保证评审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择优评审,学院将根据学科发展、岗位需求等情况实行限额评审。为了确保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学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共13人)。
评审委员会 主 任:王玉文(教授)
评审委员会 副主任:徐克非(教授)
评审委员会 委 员:
赵旭光(高级会计师) 丁福庆(副教授)
于惠力(教授) 王书琴(教授) 毕 耕(研究员)
李锦州(教授) 张大为(教授) 邱子健( 教授 )
邰连河(教授) 罗洪君(教授) 雷 宏( 教授 )
三、成立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小组
(一)教学系列推荐评审小组
组长:徐克非(教授)
成员:丁福庆(副教授) 于惠力(教授) 龙安厚(教授)
邰连河( 教授 ) 罗洪君(教授) 张劲松(教授)
(二)科研、图书系列推荐评审小组
组长:赵旭光(高级会计师)
成员:邢兆荣 (高级讲师) 邱子健(教授)
毕宏江 ( 副教授 ) 高真春(副研究馆员)
(三)工程、实验系列推荐评审小组
组长:马克泰(高级工程师)
成员:王克家(教授) 毕 耕(研究员) 张天春(教授)李德敏(研究员级政工师)
四、 评审条件与评审标准
我院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严格按照黑龙江省高等学校职称评审系列规定的五大系列(教学、科研、图书、工程、实验)评审条件及评审标准执行。
五、申报基本要求(适用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凡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必须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治学严谨、关爱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具备与人协作共事的精神,全面、熟练地履行本岗位职责。在我院相应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连续两年合格以上。
六、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
1.凡具备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条件并符合评审标准的人员,需向学院提出申请,首先填写《哈尔滨石油学院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由各基层单位领导审查后上交组织人事部,此表用于材料公示。
2.申报人还需填写《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核合格后,将反映本人具备申报基本条件和任现职以来与评职有关证件及佐证材料(原件)一并上交所在系列推荐评审小组。
(二)各系列推荐评审小组推荐评审
召开推荐评审小组评审会议,参会的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2/3。各推荐评审小组对申报人员的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申报资格等进行综合考核,严格把关,确认申报人的任职资格,佐证材料属实,并根据学院规定的限额推荐评审,实事求是地填写推荐意见。推荐评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成员人数的2/3以上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预先投票或补充投票。遇小组成员亲属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该成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在本系列推荐评审通过后,各推荐评审小组向学院组织人事部报送推荐人员名单及参评材料。
(三)材料公示
推荐评审小组评选通过后的申报人,组织人事部将其业绩材料公示三天。
(四)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
公示结束后召开院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会议,参会的学院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得少于2/3,评委会在各推荐评审小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评议,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成员人数的2/3以上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预先投票或补充投票。遇评委亲属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该评委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七、纪律要求
(一)申报人员必须如实向各级组织提供所需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近三年内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各基层单位负责人必须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申报人的所有评职材料后在评审表上签字盖章,如发现有虚假材料,单位负责人将承担领导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各推荐评审小组成员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如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一经查实,学院将在院内通报批评,并永久取消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小组成员资格。
(四)学院评审委员会必须严格履行职责,除评审结果由学院按规定在适当时间公布外,其他内部讨论情况(如表决票数等)不准外传。一经发现,取消评审委员会的成员资格,并追究其由此造成后果的责任。
八、本细则未尽事宜解释权在组织人事部。
哈尔滨石油学院
201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