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石油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需不断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使学生具有严谨的学风和良好的思想作风,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根据国家招生政策,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有效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层次为专升本的考生还须持有专科毕业证原件及学信网上的学历认证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发传真或信件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政府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复查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处。取消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取得正式学籍后,学生必须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进行查询、核对本人所有各项信息。

第四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提出缓交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考勤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按时到校上课(含线上直播面授)、辅导、实验及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不得无故缺勤或迟到早退。

第七条 学生因公、因事、因病等原因,不能按时到校参加学习活动时,必须持有关证明(因公、因事请假持单位证明,病假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及事后补假,一律按旷课论处。

第八条 学生参加学校教学活动时,主讲教师、辅导教师及管理人员应随时检查点名,并填报考勤记录表备查,并将考勤记录表(假条及有关证明存站)提报至继续教育学院。

三、转专业、转学

第九条 学生应提前确定自己想要修读的专业,并按照招生录取时的专业、层次、形式就读,原则上进校后不做转专业、转学。

第十 学生入学后,确因工作调动、学习失去条件、单位搬迁及个人原因等需要转专业、转学者,应按国家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办理转专业、转学;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进行一次专业调整;转专业时限为第一、二学期,其他学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不同专业科类之间原则上不能转专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哈尔滨石油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经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即可生效,并在学信网管理平台予以修改公布。

2.转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单位审核并出具证明),由转出学校发函给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复函,双方学校出文件到省教育厅备案,领取转学申请表,申请表审批后生效,并在学信网管理平台上修改公布。

四、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籍卡,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在同一课程内不得两制并用。

第十五条 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各门课程评分原则上以学期末的考试成绩为主,且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不超过80%,适度确定平时成绩(建议为40%)。

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完成作业、实验等教学环节。如一学期内缺出勤实验、缺实验报告、缺交作业等达三分之一者,或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七条 因故请假,经批准未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可参加课程正常补考。补考成绩视同正常考试成绩。补考仍未通过者可参加下一学年度的重修。

第十八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以及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以零分计,成绩档案中记录“缺考”字样,原则上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九条 考试舞弊的学生,该门课程以零分计,成绩档案上记录“舞弊”字样,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况严重的应予以纪律处分,同时将处理结果通知其所在单位。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后,可于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五、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鉴定表归入本人档案。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在校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以下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1.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并经校医院证明须停课治疗;

2.因故缺课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须休学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明,(在职人员须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注意见后),经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办理休学手续。最多休学次数2次,休学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限未满,中途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四六 休学期满后,于开学前两个月持休学证明书、近期县以上医院证明(病休)、学生所在单位意见(证明)、本人书面情况报告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复学的学生,如下一年级无同专业班级,可编入相近专业或按肄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休学期满,学生如不按时提出复学申请者,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七、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九条 经过补考,一学期有四门课程或学年累计有八门课程不及格者,原则上应予留级。无级可留的(即下届无相同或相近专业),可跟原班试读,并按有关补考规定参加补考。

第三十条 不及格课程门数的计算: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且每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留级前考核的课程,成绩合格,留级后予以认可。

第三十三条 留级原则上按学年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本人申请退学者。

2.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重修后仍未通过,在延期毕业期满仍未通过课程成绩考核者。

3.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一个学期者。

4.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专升本修业年限5年)内仍未完成学业者。

5.休学、保留学籍一年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6.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8.考试第二次舞弊者或违反学校校纪、校规者。

9.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可依学生申请出具相关退学证明。

八、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可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不及格的课程,毕业前准予补考一次,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者,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结业的学生,在一年内,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其填证日期从换证时算起。

第三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在半年至一年之内可提出申请补报答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从换证时算起。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