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受到问责的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申诉的办理时限
对于采取非纪律处分方式实施问责的,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等单位。对于采取纪律处分方式实施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九条等规定,在受理申诉后3个月内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并告知提出申诉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等单位。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