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石油学院学生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杜绝学术虚假现象,促进我院学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学术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技术鉴定成果、科技奖励成果、技术专利、工程设计(研究)报告等;学术论文又包括期刊(杂志)论文、学术会议论文和学位论文。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统称为学术著作。

第三条 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第四条 学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所有参考的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文献应该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或交指导教师审阅。

第五条 学生署名“哈尔滨石油学院”或指导教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须经指导教师审核。

第六条 学生若认为本院(或其他单位)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应向本院学术文员会或相关管理部门反映或举报,若未经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不能随意向媒体或公众传播。

第七条 学生毕业后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需征得指导教师同意,且不得随意签注无关单位。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及课程论文等);

2.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3.将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居为己出;

4.请他人代写学术文章或代他人写学术文章;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5.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6.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别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7.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8.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9.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10.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指导教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11、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第九条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1.学院学术文员会负责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认定,提出认定意见后,由学工处根据《哈尔滨石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2.学生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处理不服的,可以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术文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3.学生毕业后,若发现其学位论文或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现象,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撤销所授予的相应学位。

第十条 本规范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