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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石油学院就业工作奖惩评定办法(暂行)
作者:发布日期:2018-09-27点击数:

哈尔滨石油学院就业工作奖惩评定办法(暂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11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3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 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2 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哈尔滨石油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形成“领导负责、部门协调、学院主抓、全员参与、上下联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格局,进一步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特制订哈尔滨石油学院就业工作奖惩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工作目标

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就业指导与服务水平为重点,全面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着力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高效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不断提高我校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二、工作要求

(一)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各学院把抓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当做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切实树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学校的生存、稳定和发展”的责任意识和紧迫意识。


 

 

(二认真贯彻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各二级学院院长为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就业工作负总责。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将就业工作纳入学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层级责任制,推动就业工作全员化进程,发挥二级学院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主体作用。

(三)完善就业工作制度。各二级学院根据自身特点、专业特色、毕业生的主要就业行业与区域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年度就业工作计划、目标考核办法及保障措施等,完善就业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实现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立学校、学院、专业三级就业工作统计制、实行统计月报制,确保就业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不得弄虚作假。

(四)认真做好对外宣传与交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各种会议和广大校友等多种途径及手段,做好就业宣传工作,让社会和用人单位充分了解我校的学科、专业和学生,为毕业生就业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努力开辟就业渠道,拓宽就业市场。主动为毕业生拓市场、挖信息、找岗位,搭建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双向选择”的平台,广泛收集和及时发布毕业生招聘信息,增加学生就业机会,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平台。

三、奖惩办法

(一毕业生就业工作将作为二级学院年终考核重要内容纳入考核体


 

 

系,对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能完成目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

(二将毕业生就业率作为学校调控教学资源、制定招生计划和申报新专业的重要依据。对就业率未能达到要求的专业将减少招生计划或暂停招生。

(三学校根据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公布的就业率统计情况(时间截止到每年 8 30 ,对学院及个人实施以下奖惩:

1. 毕业生就业率达 95%以上,其中协议就业率达到 80%以上(含且高质量就业率不低于 10%的二级学院,按已就业毕业生人数每生 30 对辅导员奖励。

2. 毕业生就业率在 90%(含)---95%不含,其中协议就业率达到

 

75%(含)以上,且高质量就业率不低于 10%的二级学院,按已就业毕业生人数每生 20 元对辅导员奖励。

3. 毕业生就业率在 85%(含)---90%不含,其中协议就业率达到

 

70%,且高质量就业率不低于 10%的二级学院,按已就业毕业生人数每生 10 元对辅导员奖励。

4. 毕业生就业率排在全校前三名的二级学院分别奖励 10000 元、

 

8000 元、6000 元。奖金奖给院长(或副院长、书记(或副书记、以及对就业工作贡献大的本学院教职员工,具体分配比例由院长决定。

5. 毕业生就业率达不到省平均就业率基准线的,无其它责任事故出现


 

 

的情况下,该学院的院长(或副院长、书记(或副书记)及带该届毕业生的辅导员在当学期考核按照实际考核成绩降一等级评定。

  1. 对于就业材料弄虚作假者将严肃追究其责任,错误率达到省厅问责标准,一经核实,视情节轻重,将对该学院第一责任人进行行政记过处分, 对具体负责人进行行政记过处分并调离原岗位,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原奖金悉数退还学校。

  2. 奖励给辅导员的奖金按照辅导员所带学生的年限发放,带四年全额发放奖金,带三年发总奖金的 3/4,带两年发总奖金的 1/2,带一年发总奖金的 1/4。如辅导员所带毕业生时间不足一年,按实际所带毕业生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比例发放。

  3. 《办法》中的第三7)中的四年指带当届毕业生的大一、大二、大三、大四年级;三年指带当届毕业生的大二、大三、大四年级;二年指带当届毕业生的大三、大四年级;一年指带当届毕业生大四年级。

  4. 《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招生就业办。

 

 

注:

  1. 就业率认定办法同省教育厅认定办法升学等同于就业,学校将委托第三方进行阶段性就业率核实工作。

  2. 协议就业签约单位性质包含:党政机关、科研单位、高等教育单位、中初等教育单位、医疗卫生单位、事业单位聘用、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艰苦行业企业、部队、国家基层项目、地方基层项目。

  3. 高质量就业包含考研、出国留学、征兵、国企、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可依照省教育厅认定高质量就业标准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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