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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石油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细则

2018/11/01 13:06:48 阅读数:

哈尔滨石油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细则

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文明校园在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的宣传教育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切实推进高校精神文明建设及德育综合改革,全面提升我校毕业生的文明素质,完善以高校为主导、以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为主体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特制定实施哈尔滨石油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细则。

一、我校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毕业生就业方案,鼓励毕业生积极走向社会人才市场,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就业。

二、根据有关政策,“并轨”招收的学生缴费上学,毕业时,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依据就业协议办理就业报到证,迁转户口和档案;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相关就业手续转回家庭所在地市人事部门。

三、按学分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指定学分的,学校不负责推荐,不能参加学院组织的双选会。

四、未交清学费的毕业生,学校不予办理就业手续。

五、派遣前,学校要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口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在学校组织体检后发生疾病,到单位报到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被单位退回学校的毕业生,必须于当年九月份主动向学院提出休学申请,过期不予受理。

六、对残疾毕业生,学校要尽力帮助推荐就业,确有困难的,无单位接收的,按有关规定转回生源所在地由民政部门安置。

七、享受各类奖学金的毕业生,要按照奖学金的约定到指定范围就业,有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超出指定范围就业的,按违约处理。

八、为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紧缺专业毕业生就业应遵循“专业对口”的原则,对超出专业适用范围就业的毕业生,需向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九、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时必须如实说明情况,并以文字形式在协议书中就考研问题达成意向。

十、已经和用人单位签约的毕业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需征得用人单位和和学校同意。学院向主管部门上报就业计划后,要改变就业去向的,需征得用人单位和学校同意,上报主管部门审批,随改派调整。

十一、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的具体情况,对申请保留户口和档案的毕业生,要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严格审批程序。

十二、派遣后,要求改派的毕业生,持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解约手续、报到证、报到证存根、新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接收手续,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

十三、留校毕业生的选拔,由用人单位和人事处确定名额和人选,报请院党委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送就业指导中心,此项工作应在双选前完成。

十四、毕业生管理和教育部门要对在双选期间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加强管理和教育,对于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不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取消其就业资格,并通知用人单位。

十五、最终就业方案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本细则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向毕业生宣传解释,未尽事宜按教育部、省政府有关文件办理。

全院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政府的毕业生就业政策,严格遵守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杜绝不正之风。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要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学习和领会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原则政策,深入做好毕业生就业协调、管理、指导、服务工作。尤其是对派遣前无接收单位的毕业生,要加大指导力度。要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形势教育、国情教育、政策教育、职业意识和转变就业观念的教育,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毕业生为国家服务的自觉性,引导他们到基层去、到生产第一线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