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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石油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系、部、办、处、室:

现将《哈尔滨石油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

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附件:哈尔滨石油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哈尔滨石油学院

201591

 

 

 

 

哈尔滨石油学院办公室 201591

附件:

哈尔滨石油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加强学术权力,规范学术管理,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哈尔滨石油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议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优先、以人为本、协调发展、科学管理”的办学思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弘扬科学精神,树立优良的学风,服务学校战略需求。

 

第二章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成员由各教学单位和直属科研单位根据其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和学科分布按比例推荐,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校长聘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人选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八条 每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一般四年,可以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因故需要替换时,补缺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校长聘任。委员的撤换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第九条 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成立分学术委员会。分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按一定的组织程序民主产生。分学术委员会参照本章程制定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章程,并提出委员人选,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第十条 审议学科与专业的设置、学科和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各院、系调整和学校其他学术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定并推荐申报各类优秀人才、创新团队、科研项目、科研基地、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评审学校各类教学研究与科研基金支持的项目;评审校内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

第十二条 接受校长委托对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创新平台、队伍建设和实验教学设备的投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承担学校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调查结果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推动跨学科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第十五条 主动了解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情况,为推动学校的学术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全体会议须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校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无记名投票,投票结果以超过参加会议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校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可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行使职责。

第十七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校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议的事项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时,该委员要回避。

第十九条 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发布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