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处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为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校园活动,积极推动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着力提升学生个人文化修养,根据学校党政《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基础文明建设的意见》,结合学生实际,制定《哈尔滨石油学院室内场所学生禁烟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哈尔滨石油学院室内场所学生禁烟实施办法(试行)》

哈尔滨石油学院学工处
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


附件:


哈尔滨石油学院室内场所学生禁烟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防止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学生身体健康,提高校园文明程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室内场所针对学生实施禁烟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场所(以下简称“室内”),是指校园范围内一切建筑物内部空间。
  第四条 禁烟工作实行分头管理、各负其责、公众监督、齐抓共管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教务处、宣传部、团委、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及各二级学院负责禁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负责禁烟或相关工作:
  (一)教务处负责上课期间教室内的禁烟工作;
  (二)宣传部负责从多角度全方位地宣传烟草烟雾危害,扩大宣传影响;
  (三)团委负责通过策划多种多样的学生活动强化学生对禁烟工作的了解与重视,同时要加强全校学生干部队伍管理,激发这支队伍的模范作用,带头禁烟;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室外区域内吸烟区的建立及管理,并负责室外不宜吸烟场所的禁烟工作;
  (五)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寝室、食堂、商服中心、活动中心区域内的禁烟工作;
  (六)各二级学院分别负责各自所在楼层、所辖教室的禁烟工作,并在本二级学院室外分担区协助实施禁烟工作;
  (七)本办法规定未涉及的其他场所的禁烟工作由学校指定的管理部门负责。
  本条各款规定的禁烟管理部门应当指定相应的禁烟工作责任人,具体负责禁烟工作。
  第七条 严禁在下列场所吸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斗:
  (一)各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寝室、食堂、商服中心、活动中心等建筑物室内场所;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在本办法施行后,室外吸烟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吸烟,期满后全面禁止吸烟。具体期限和范围,由学生工作处请示校领导确定。
  第八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
  在禁止吸烟场所以外区域设置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置明显标识;
(三)与禁止吸烟场所有效分隔;
(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通道;
(五)要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提醒标识。
  第九条 各禁烟区域的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烟制度,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公布举报电话;
  (二)禁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三)对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内吸烟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吸烟,将烟头熄灭并妥善处理;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向学生工作处报告;对不听劝阻并滋事影响教学、工作秩序的,向保卫处报告。
  禁烟场所的管理者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履行本款第(三)项规定职责。
  第十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任何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告知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者,履行制止吸烟职责;
(三)对不履行制止吸烟职责的管理者,有权向学校组织人事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须要求学生随身携带学生证以备查验,对在禁烟区域吸烟的学生及时确定身份,及时开展批评教育。 首次发现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再次发现的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因吸烟被处理两次的学生,视为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合法权益,由学生工作处参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宣传部应当经常进行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各二级学院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吸烟危害教育。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校园禁烟工作。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将创建无烟环境纳入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作为员工考核制度的内容。
  第十六条 在禁烟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的,由组织人事部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