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处
哈尔滨石油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维护住宿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有效、合理利用学校住宿资源,强化学生公寓的素质教育管理功能,创造优美、整洁、和谐与奋发向上的育人环境,培养学生优良品德和良好作风,把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41号令)、《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4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26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学生公寓住宿的我校学生及其他类别学生,都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并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管理。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规章制度,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养成文明的行为习惯,积极参与学生公寓的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思想道德建设。

第三条 学生公寓是学校为本校学生提供住宿、学习、生活的场所,也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阵地。要进一步落实党团学组织进公寓、思想政治教育进公寓、宣传文化阵地进公寓、三育人工作进公寓,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落实进公寓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学生寝室是落实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基本单位,各二级学院要创新公寓学生教育管理新模式、新方法。由学生工作处领导、组织、开展独具特色的活动,以学生寝室为单位,以寝室评比活动为载体,每学期对寝室学生思想、学习、文化和日常行为规范进行考评,以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对在学生寝室教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并宣传。

第二章 机构设置、职责范围

第五条 学校建立由主管校领导、学生工作处、后勤、保卫等部门协同,各二级学院为主实施,校办、组织部、宣传部、团委等相关单位参与的公寓学生教育引导和管理服务机制。

第六条 (一)学生工作处主要职责:统筹学校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开展学生公寓内学生思想教育和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工作,组织引导学生开展健康向上的教育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教育等活动;制定辅导员值班制度及管理、考核办法,对辅导员在学生公寓中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考评。

(二)后勤集团主要职责:全面履行学校委托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职责。负责公寓管理员队伍建设;负责学生寝室、床位的调配;负责学生公寓公共部位卫生保洁与检查;负责学生公寓范围内公用设施设备的检查与维护;负责做好学生公寓安全等检查和反馈工作。

(三)保卫处主要职责:负责学生公寓的安全保障和指导。指导开展学生公寓防火、防盗、防骗等安全教育工作;组织各类突发事件演练;负责学生公寓及周边区域日常安全巡查;负责学生公寓消防器材、安防设备等配备、维修、保养和更新;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学生公寓各类治安及其它案件。

(四)各学院主要职责:负责学院学生在公寓内的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学院学生公寓教育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学院学生公寓安全卫生、夜不归宿等常规检查,组织开展文明寝室创建工作;指导学院学生组织开展工作;负责学生纪律、安全等教育管理和违纪行为处置;负责突发事件处置。

第七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为宗旨,建立楼长、层长、寝室长三级学生管理机制,发挥学生组织在公寓教育管理中的主体作用。负责学生寝室每周抽查工作,协助后勤集团做好学生公寓安全等常规检查;组织开展公寓文化活动;收集学生对公寓建设的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学生学习、生活困难;发现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报告。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八条 我校在籍学生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统一要求在校内住宿。学生入住公寓应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住宿手续。公寓住宿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缴费时间与学费缴费时间一致。

  第九条 学生公寓房间、床位由公寓管理部按照招生计划及各二级学院入住情况进行分配与调整,并将寝室钥匙分发到各二级学院。公寓管理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整体调整公寓房间和床位,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或占用学生公寓房间及床位。

  第十条 学生办理住宿手续的程序:

(一)新生入学报到:

新生到财务部门缴纳费用后,到录取二级学院报到,各二级学院审核学校财务部门出具的缴费凭据及有关证件后,按报到学生专业安排学生房间、床位并发放钥匙。新生凭入住凭证到入住公寓进行登记后,方可入住房间。

(二)非新生报到:

已有寝室学生学期开学入住原寝室,因特殊情况无寝室学生凭相关证明,由辅导员及二级学院领导签字同意,报请相关部门审批后,由公寓管理部进行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按照相关标准人数安排住宿。寝室设寝室长一名,寝室长可由同寝室友民主选举产生,也可以由辅导员直接任命。寝室长为其所在寝室第一责任人,负责寝室的日常管理和文化建设,其他同学应服从寝室长的管理并积极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集中安排学生住宿,学生入住后原则上不予调寝。住宿学生如有特殊情况要求调换房间或调整床位,须学生本人到所在二级学院填写《学生公寓寝室/床位调整申请表》并经辅导员及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由公寓管理部统一调整。

  第十三条 寝室按住宿人员配发钥匙,钥匙必须本人随身携带。丢失钥匙需及时上报公寓管理部,公寓管理部视情况更换门锁或配发钥匙,成本费由该寝室成员承担。学生不得私配钥匙,私自更换门锁。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要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就寝,起床。(供电时间:周日至周四早530--1030,周五、周六早530--1100)。除节假日外不得无故夜不归寝,晚间熄灯后,寝室内禁止用照明物或其他用品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实行查寝制度,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校各部门的例行检查。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实行封寝制度,封寝时间为晚10:00--次日早5:30,封寝时间内严禁学生无故进出公寓。

(一)外出:封寝时间内因故外出学生,需征得值班人员或辅导员同意并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外出,辅导员于次日到学生所在公寓值班室补办学生外出登记手续。

(二)晚归:封寝后进入公寓学生视为晚归,晚归学生需凭证件在值班室登记并说明情况后方可进入公寓。

(三)夜不归寝:封寝时间内未在寝室住宿学生视为夜不归寝。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擅自进入异性公寓楼、寝室,如因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异性公寓,需要出示证件及相关证明并同值班人员说明情况后方可进入,同时应按规定时间离开。寝室严禁男女混住。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如需会客,来访者需出示证件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在指定位置会客。学生寝室不得留宿非本寝室人员。

第十九条 学生贵重物品需随身携带,学生个人物品出入公寓需在值班室填写《物品出入登记表》。

第二十条 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及保留床位的程序

(一)学生毕业退宿:

公寓管理部对寝室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在《毕业生离校流程表》上签字盖章。退宿后学生应带走自己的物品并及时交还寝室钥匙。学生应遵守学校文明离校方案,及时离校。因特殊情况还需暂住者,凭有关证明到公寓管理部进行登记并签订安全协议后集中住宿。

(二)非毕业生退宿:

学生因故退宿,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经公寓管理部核查后,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

(三)保留床位:

学生因故需保留床位,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到公寓管理部进行登记,否则床位不予保留。

第二十一条 假期学生公寓按照学校假期安排确定封寝、开寝时间。假期实行封寝制度,学生应按规定时间离校,封寝时间内原则上不接待中途返校学生。因特殊情况假期需在公寓住宿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公寓管理部登记并签订安全协议,由公寓管理部统一安排房间、床位。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卫生实行责任制,学生寝室卫生由寝室成员负责清理,其它公共区域卫生由保洁员负责清理和住宿学生维护。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寝室内务施行标准化规定,住宿成员应严格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被子叠三折成正方形,折口一律向门,被子一律放在靠窗一侧,见楞见方,床单两边卷在草垫内,铺面整洁无杂物。

   (二)枕头、衣服等叠成长方形放置于被与墙壁之间,枕头及衣服的高度不得超过被子。

(三)书架上书本立放,按大小高低摆放整齐。

餐具等物按高低、大小顺序依次摆放在桌面备品区域桌面不得放置香烟、打火机、打火机油、烟灰缸等物品。

(五)鞋子需要放在桌面下方鞋架处(鞋跟朝外、排列整齐);脸盆按从小到大的顺序整齐码放(盆内放洗漱用具,毛巾展开搭在脸盆边缘,其他洗漱用具摆放的方向必须一致)。

室内暖瓶按床铺顺序放在窗台下方。

皮箱、包裹等物可放置于指定位置,但必须摆放整齐。

   (八)门框、窗台、玻璃、四壁、屋顶干净整洁,窗台内外,床边护栏和梯子上均不得放置任何物品。寝室内如悬挂衣物,需在二级学院指定位置整齐悬挂。

清洁工具(水桶、拖布、条帚等)均放置于指定位置,椅、凳放桌下。

室内空气新鲜,地面无积水、无垃圾、无明显污迹。

(十一)寝室门上无灰尘,应贴有值日生表。

(十二)寝室内无乱接网线现象,网线应从床下贴墙走线。

十三寝室无人时应将寝室断电,室内严禁使用热得快、电吹风、电熨板、电锅、酒精锅、瓦斯锅等违禁电器及易燃易爆物品确保寝室用电及防火安全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促进我校精神文明单位建设,及保证文明寝室评比工作的正常进行,学生应严格执行下列寝室卫生制度。

(一)公寓寝室成员对寝室门前实行三包:即地面无垃圾积水、墙面无污迹、门面无乱贴乱画。

(二)寝室实行每周一次卫生大扫除和每日卫生轮流值日制度。寝室应按住宿人员制定《值日表》,并按照《值日表》规定做好寝室值日。寝室长应做好检查督促值日工作,个人内务按标准化规定整理并负责个人卫生清理,室内公共卫生由值日生负责清理。全体成员应自觉维护寝室卫生,寝室内务及卫生应全天保持。

(三)学生寝室每天至少清理两次,值日生每日上午730前、下午1230前应整理好寝室公共卫生,所有寝室全天禁止往走廊卫生间清扫和倾倒垃圾,每人应自行配备垃圾桶,桶内垃圾应装袋袋满后放入室外垃圾站,严禁垃圾堆放在寝室门口走廊或卫生间内

(四)学生寝室每学年由公寓管理部统一配发一把笤帚、一个撮子、一个拖布,如有丢失或损坏学生应自行购买。

(五)学生公寓属于公共场所,按规定任何时间严禁在寝室内吸烟或存放烟灰缸。

(六)寝室内任何时间地面上、撮子内应无垃圾。个人垃圾桶内垃圾应及时清理保持干净。

(七)寝室内的门窗玻璃、墙角、天棚等应经常擦拭打扫,并经常进行日常消毒。

(八)寝室内应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清新,避免各种传染病的发生和交叉感染。个人被罩、床单、枕套、枕巾应经常换洗,室内不存放脏衣物。

(九)学校各级部门、学生组织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寝室内务卫生,检查结果依据文明寝室评选办法中内务卫生检查评分标准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寓公共区域(走廊、楼梯、公共洗漱间、公共卫生间)卫生由公寓保洁员负责,学生应尊重保洁员的劳动成果,并自己爱护公共卫生,保持楼宇环境的干净和整洁。

第二十六条 公寓公共区域走廊、楼道墙面不得私自张贴、悬挂各种宣传材料,如需悬挂、张贴须经由舍务管理科批准同意。

第五章 备品管理

为了加强和管理学生寝室配备的备品及公共设施,防止丢失、损坏,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寝室内的备品由公寓管理部统一配备和管理。

(一)每间寝室配备个人备品:六套组合床柜,六个凳子、六个床垫。公共设施:日光灯、纱窗、插座、门窗、玻璃等。

(二)学生寝室配备的家具和其他公共设施属学校财产,学生入住后要配合公寓管理部工作人员验收并签字确认,经核实无误,登记建账。调整宿舍或退宿时要重新验收,重新建账,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占用、转用。

第二十八条 寝室的个人备品和公共设施学生应爱惜使用、保管,不得私自拆装、调换、挪移、丢弃。个人备品由学生本人负责,公共设施由寝室成员共同负责。如发生损坏或影响使用时应及时报修,如丢失、损坏未及时报告,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一)报修以工作人员检查与学生报告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以微信报修平台为依据,也可采取现场登记报修报修地点为公寓值班室。学生报修时应说明维修项目、房间号、联系方式等,以便安排相关人员进行维修。

(二)为了保证学生的正常使用,维修采取先维修后问责制度。

1、使用期间由于自然损耗造成的损坏由后勤集团直接进行维修。

2、由于备品使用者人为原因(含报修不及时引起的其他情况)造成损坏进行维修的,使用者应缴纳实际发生的维修材料费。

3、寝室备品和设施如发生损坏,责任人不明确则由寝室全体成员负责。

(三)报修项目维修完成后学生应当场在维修单签字验收或到值班室维修记录表签字验收。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公寓的公共区域设施由工作人员负责巡查,发现问题由相关部门进行维修。学生在使用公共设施时要自觉维护和爱护,如发现公寓公共区域设施有损坏时有义务及时到值班室报告,以便维修人员及时维修。

第三十条 学生因故退宿或毕业生离校时,公寓备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手续,并退还备品押金,如发生损坏、丢失应缴纳赔款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三十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于人为破坏寝室备品、公用设施造成损失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按破坏程度予以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坚持安全、节约、限时、有偿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公寓的水电设施由公寓管理部统一联系施工人员安装和维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设、改装和破坏。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公寓寝室采用寝室实行一室一电表、每月每寝室由学校补贴20度电、超过额度的费用由寝室成员分担,逾期未交付的,智能化管理系统将自动断电。

第三十五条 学生要爱护水电设施,养成节水、节电的良好习惯。做到离开寝室或就寝关闭所有电源,洗漱间水龙头随用随关。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要及时报修。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协助公寓管理人员维护学生公寓治安秩序的责任和义务,发现可疑人员进入学生公寓应主动盘问或向公寓管理人员报告。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损公寓、学生安全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严格自律,不得有打架斗殴、盗窃、赌博、酗酒、破坏公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严禁学生随身携带或在寝室内存放管制刀具,禁止将酒瓶、棍棒、钢管、甩棍等危险器械存放或藏匿于寝室。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遵守公寓会客制度,严禁将非公寓人员带入学生公寓,防止不法人员乘机进行盗窃、诈骗等不法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应当遵守学校的作息规定,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得私自跨寝室、跨公寓进行计算机联网。

第四十条 任何人严禁擅自挪用、损坏公寓内消防栓、灭火器、疏散标识等消防设施及监控设施。

第四十一条 寝室内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不宜存放数额较大现金。要养成离室锁门的习惯,发生财物丢失时要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处。

第四十二条 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如火势可以进行控制,学生应采取正确方式进行扑救防止火势蔓延,如火势较大应听从管理人员迅速有序撤离。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时,学生应迅速有序撤离到楼前广场等安全地带。如遇突然停电,学生不得起哄,吹口哨,大声怪叫等。

第四十三条 学生出入公寓应注意保持良好的秩序,不得拥挤,避免踩踏事件发生造成意外伤害事故。严禁在公寓、寝室内蓄意造谣生事,制造混乱或恐慌情绪。

第八章 奖励办法与违纪行为及处分规定

第四十四条 奖励办法:

(一)依据学校“文明寝室”评比办法对成绩优秀的寝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参照《哈尔滨石油学院学生思想道德考核评价办法》对获得“文明寝室”的成员进行加分、对考核合格及任期期满的寝室长进行加分,对优秀寝室长在校院评奖评优等表彰奖励中优先考虑。

第四十五条 下列所述情况不准或严禁在公寓中存在或发生。

(一)禁止在公寓存放和使用电吹风、电熨板、热得快、变压插排、电热杯、电热锅、电炉、取暖器、电热毯等电器。禁止在寝室安装使用存放各种制冷电器。禁止私自拆、接电源或拆修配电设施。学生自用的学习生活电器(充电器、台灯等)应使用合格产品,不准使用“三无”电器。人离开寝室或就寝时应关闭电源和拔掉充电器、电插排等一切用电设备。

(二)寝室内严禁私拉电线、接灯和移动电源,也不准在床上、走廊、楼道和楼外私接电线、网线。

(三)严禁在公寓内存放和使用煤气炉、煤油炉、酒精炉、煤矿炉、固体燃料炉等厨具,严禁在寝室内炒菜做饭、烧水。

(四)严禁在公寓内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有毒、具有放射性物品。

(五)严禁在公寓内焚烧废纸和杂物;严禁在寝室内存放和使用蜡烛;严禁在寝室内使用燃火蚊香;寝室内不准存放香烟、打火机、火柴,严禁在寝室内吸烟。

(六)严禁学生在公寓从事买卖、租赁、修理、代售、中介代理、推销等一切以经营为目的的行为及收费性服务活动。

(七)不准将饭菜带回寝室存放或食用,不准进行校外送餐行为,不准将杂物、剩饭倾倒在洗漱间水池或卫生间便池内,严禁在寝室聚餐酗酒。

(八)严禁任何人攀爬公寓窗户、阳台、护栏或铁丝网等。严禁擅自撬锁、撬门、撬窗。

(九)严禁接收或传播非法网站和黄色网站(网页)信息。不得沉迷网络,严禁从事危害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行为。不准将淫秽、非法书刊、音像等物品带进寝室。

(十)不准在公寓内大声喧哗、打球、嬉闹,不准上课(自习)时间、午休时间和晚熄灯后在公寓内玩电脑游戏、下棋、打扑克、吹拉弹唱等娱乐活动。非特殊情况不准在晚上熄灯后在寝室内或走廊打电话、聊天、说笑等,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十一)不准在走廊楼道和门厅练功、打球、轮滑、骑车、排练、表演、大声播放音响等。

(十二)禁止在公寓内及周边聚众闹事,故意引发事端,制造公寓秩序混乱,影响公寓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

(十三)严禁在公寓内打麻将、赌博、打架、斗殴、起哄、喊叫、闹事、摔酒瓶、摔热水瓶、敲打脸盆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

(十四)不准在公寓走廊、楼道、寝室及逃生通道停放各种车类和堆放各种物品。

(十五)不准在公寓内外墙面、门窗、家具等设施上涂画、踏脚印、打球印、钉钉子、拉绳子,不准在窗户上晾晒拖把、鞋子、衣被等物品。

(十六)不准将动物带进学生公寓楼,禁止在寝室内豢养狗、猫、兔、鸟、鼠及其他具有攻击危险性及疾病传播风险的动物(不含观赏鱼类),如违规在寝室内豢养上述动物,限被发现起2日内自行带离公寓。逾期未处理的,由公寓管理部先行没收并交保卫处统一处理;

(十七)禁止在公寓内散发或张贴传单、启事、图画、标语、海报、广告光碟等宣传材料或宣传品

(十八)严禁学生夜不归宿,因请假夜不归宿者应出示假条,紧急情况夜不归宿者应由辅导员电话通知公寓值班室人员,事后补假无效。

(十九)严禁向走廊、窗外抛洒物品、垃圾,倒水,危害他人安全和破环环境卫生。严禁在走廊或楼道内吐痰。严禁随地乱扔垃圾、果皮、纸屑等杂物。

(二十)严禁在寝室内洗漱,洗涤、晾挂衣服,存放矿泉水瓶等废品。

(二十一)严禁两人(包括两人)以上在同一床铺住宿,严禁打地铺。

(二十二)严禁窥视异性宿舍,或用照明工具晃照寝室窗户。

(二十三)严禁学生引领非本公寓学生及外来人员(包括家属)进入本公寓制造不法行为。

(二十四)严禁将教室、图书馆及其他场所的课桌椅带入寝室。

第四十六条 对于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违纪行为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并参照《哈尔滨石油学院学生思想道德考核评价办法》考评标准减分项进行相应减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