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处
哈尔滨石油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哈尔滨石油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教规〔202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学校家庭经济认定后纳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数据库中学生,以下简称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资金由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统一拨付。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原则上,获一等助学金受助学生补考记录不得超过一科,获二等助学金受助学生补考记录不得超过两科,获三等助学金受助学生补考记录不得超过三科,如果学生家庭特殊困难,可以特殊处理,但需经班级民主评议通过、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审议后,形成书面材料,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组长签字方能报送。对大一新生,应评选勤奋学习、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在校表现优良的学生。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参选学生须在学校贫困生档案库内。

(七)转专业的学生随原班级(上一学年)进行评选。

第六条 应当取消受助资格的情形

(一)因各种原因退学、保留学籍或延长学习年限者;

(二)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三)恶意不交学费及住宿费者;

(四)参评学年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五)其它应当取消受助资格的情形。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每年9月份分配和确定,下达我校。各二级学院的具体名额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各二级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分配和确定。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评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我校的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本二级学院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初审工作。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干部、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学生资助评审小组。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广泛宣传国家助学金政策,保证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及时了解评助条件,并根据评助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由各学院审核存档。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以班级为单位,对符合条件并提出书面申请的拟受助学生,召开班会以民主评议的方式确定本班级拟推荐学生,并认真填写《哈尔滨石油学院XX年秋季国家助学金班会评议记录表》,评议结果经班级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评审,如无异议上报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各环节如有异议,必须重新进行基层民主程序。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工作组对各年级上报情况综合评审,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受助学生名单,并在全学院范围以适当方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组织学生填报《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将上报学生名单按受助等级顺序汇总到《XX年秋季XX学院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由学院评审工作组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与受助学生《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生个人成绩单(加盖学院章)一并报送至学校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归集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材料,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各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受助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报请学校学生资助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审,确定上报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并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送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六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根据上级部门拨付助学金到校时间,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一卡通或指定银行账户中,用以改善受助学生的生活状况。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处要加强对评定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保证专款专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助学金评定、发放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并对违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领导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和各二级学院要把助学金管理和学生的德育教育结合起来,使国家助学金真正用到支付贫困学生的生活支出上。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严格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认定情况开展助学金评定工作。在助学金评定过程中坚决杜绝任何违规操作行为,务必切实保证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家庭经济真正困难的学生。如有违反,将对涉及的相关人员给予全校通报及相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评审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将取消受助资格,不另行补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该生全年参评任何奖助学金资格,并追回受助资金,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