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石油学院社团联合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使学生社团联合会具体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本条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第四章、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要求制定。

第二条 华瑞学院学生社团是由取得本校学籍的本专科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兴趣、爱好,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校的校纪、校规,以丰富本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时代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服务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为学生的全面成长、成才服务。

第四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学生社团成立的审批和学生社团变更、注册、注销的登记,并报院团委备案。

第五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规校纪处分;

(二)有规范的章程、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团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六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哈尔滨石油学院学生发起成立社团申请书》

(二)《学生社团章程》

(三)《哈尔滨石油学院社团申请成立登记表》

(四)社团组建后两个月内的活动计划

第七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学生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活动范围、活动方式;

(二)学生社团成员资格、权利、义务;

(三)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四)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第八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须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一周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须在批准筹备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经社团联合会批准移交院团委,经院团委审核后,由社团联合会向全院发出公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不批准学生社团成立:

(一)学生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学院规定的;

(二)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

(三)发起人受过校规校纪处分的;

(四)在筹备成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批准成立期限已满(一个月),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5人的;

(六)属于同乡会性质的。

第十条 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审批以及变更、注册、注销的登记,并上报院团委备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活动的申请进行登记、审查、批准、备案;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的要求:

(一)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未经批准,任何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二)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至少提前三天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一份活动简介,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对未经批准开展的社团活动,院团委、社团联合会有权进行批评,直至暂停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的总结汇报。

(三)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事先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社团联合活动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准备工作。在准备工作结束后,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社团联合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活动。

(四)社团举办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的联合活动,须事先征得社团联合会同意后并上报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社团联合会报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以下规定:社团邀请社团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须在三天前向院团委、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院团委、社团联合会审核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证明到学院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讲座、报告会的秩序由社团负责维持,讲座、报告会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社团及组织者负责。讲座、报告会结束后,由组织者向社团联合会作书面的总汇报。任何个人和未经允许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会等。

(六)社团举办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凡在学院举行室内外群众性活动,需提前一周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申请时须说明集会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和活动的组织者要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七)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示、广告和宣传品等,应向院团委申报,经批准后,张贴在校内指定的布告栏上,不得在建筑物的门墙和树木及电线杆上张贴。张贴物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须署社团正式名称,以示负责且便于联系。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不文明图画、标志。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校期间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有四门或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四)有其它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五日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递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在报批后五日内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不接受本规定的;

(三)财务制度混乱的;

(四)未定期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七)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背弃社会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六)社团出现其它应予以解散的情形。

第十七条 社团经费来源。

(一)社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员会费,其它社会资助;

(二)社团向会员一次性收取会员费每人每年应在十元以内。任何学生社团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性收取会员会费。社团每年收取会费总额须上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三)社团接受社会资助的,应先经院团委、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后与资助者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书上须有院团委、院社团联合会公章,并将协议复印件上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八条 社团经费开支。

(一)社团经费用于社团活动的各项开支,任何人不得挪用、私占;

(二)社团经费中日常开支须向社团联合会申请;

(三)社团举办活动、举办学校活动须在活动前两周将“活动经费预算”交院团委审批,审批后方可实施,活动结束后上交“经费使用报告”。

第十九条 社团联合会对社团的经费监督。

(一)社团推举一名普通干事为财务监督员,对社团联合会办公室财务审计组负责;

(二)社团联合会办公室财务审计组安排财务监督员对各社团进行财务监督工作,每月进行一次调换,财务监督员不得监督本社团财务工作;

(三)社团每学期末向社团联合会办公室财务审计组汇报帐目。

第二十条 共青团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委员会和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年对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命名一批华瑞学院“优秀学生社团”。“优秀学生社团”实行年度淘汰制度,每年调整率5%

第二十一条 华瑞学院学生社团接受共青团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委员会的领导,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华瑞学院校内一切学生社团,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华瑞学院团委,具体实施由社团联合会负责。

附件:(见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社团成立申请书

哈尔滨石油学院社团成立申请书

一、社团基本情况

社团名称

社团类别

社团宗旨

指导教师

拟定负责人

(签字盖章)

申请时间

二、社团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系别

年级

联系电话

备注

姓 名

联系方式

系 别

年级/班级

姓 名

联系方式

系 别

年级/班级

姓 名

联系方式

系 别

年级/班级

姓 名

联系方式

系 别

年级/班级

姓 名

联系方式

系 别

年级/班级

三、社团成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的论证材料及成立后两个月的活动计划

四、审批程序

指导教师

签字盖章

负责人所在系团

总支意见

签字盖章

社团联合会意见

签字盖章

团委意见

签字盖章

共青团哈尔滨石油学院委员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