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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石油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2022-11-01 10:03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优化我校科技创新平台布局,加快科技人才培养步伐,落实学校“十四五”学科建设与科技发展规划,提升核心竞争力,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学校开展哈尔滨石油学院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以具有明显特色和优势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为载体的科技创新平台,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产生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所在院部(学科)建设的科研实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资源整合、开放共享、强化创新、科学发展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重点实验室建设根据学科、专业自身的特点制定合理的发展规划和目标。重点实验室按照建设规划要求,围绕建设目标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科研带动建设,以建设保障科研,以开放促进共享,以竞争推动发展,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建设目标的圆满完成。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

(一)整合学校科技资源,凝炼研究方向,强化优势学科,突出特色专业,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科研和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校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二)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成为科技创新的人才基地。

(三)针对科技发展前沿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等研发活动,支撑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争取将重点实验室打造成省级科技创新基地。

(四)围绕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应用性基础研究,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与企业对接技术需求,产、学、研、教结合,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推进科研成果在本科教学中应用。

(五)组织申报和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积累科技成果,组织申报各级科技奖;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申报专利,出版学术著作和教材等。

(六)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努力扩大重点实验室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力。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及“定期考评、动态调整、重点支持”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第六条 学校科研处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重点实验室建设,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学校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管理制度,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协助依托院部(学科)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三)组织重点实验室申报、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三)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学校做好评估和检查。

(四)根据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

(五)定期对重点实验室安全运行进行检查和排查,及时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制订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

第三章

第八条 学校根据学科科技发展规划和布局,有计划、有重点遴选建设校级重点实验室,并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九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具有较先进水平或学科专业特色,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在本领域具有一定特色或优势,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

  (二)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科研团队和科研能力较强的学科带头人,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10人,鼓励跨学科、跨学院组建实验室研究团队。

(三)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仪器设备达到国内或省内水平,可在一定范围开放共享。

 第十条 依托单位组织填写《哈尔滨石油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书》,审核后报送科研处。

第十一条 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推荐,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围绕建设目标以及培育省级重点实验室的需要,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一定的建设资金,实验室应制订详细的建设资金使用方案,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择优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2/3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本领域及相关学科的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3。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可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适度开放,积极开展科技合作和交流,与省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开展广泛的合作研究。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培训、维护保养、安全检查和更新改造,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在一定范围的开放共享。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参与本科生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在一定时间向本科学生开放。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科研处审核后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在规定时间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学科)审核后,上报科研处。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学科)应当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科研处备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科研处会同依托单位(学科),每年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发现、研究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和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第三十一条 科研处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

第三十二条 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3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三十三条 科研处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支持并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四条 建立重点实验室诚信制度与失信处理机制。提供材料不真实的单位,依据情节,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撤销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哈尔滨石油学院XXX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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