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开发处
 首页 | 通知公告 | 政策制度 | 科研成果 | 研究机构 | 下载专区 | 办事指南 | 学风建设 
 
 
  学校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制度>>学校规章制度>>正文
 
哈尔滨石油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2013-12-01 00:00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宣传展示学院科学研究成果,提升学术水平,促进学术交流工作健康、有序、规范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鼓励、支持院内各单位和广大教师、学生开展或参与学术交流活动,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学术水平。
 第三条 学术交流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不得散布和传播反动、消极、淫秽及含有伪科学的内容。
                                                                  第二章  学术交流的范围
 第四条 学术交流包括以下内容
 1.由学院主办、承办或协办的高层次学术会议。
 2.聘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开展的学术报告和学术讨论。
 3.学院选派教师和科研人员参加高水平的学术会议和其他学术交流活动。
 4.我院教师在院内所作的学术报告和其他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学术交流的管理
      第五条 学院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处会同各基层单位组织协调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 各基层单位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本单位本学期开展学术交流的计划,报送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各单位报送的计划,科研管理部门编制学院本学期的学术交流计划,并报请主管校长审批。
 第七条 主办或承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1.以学院名义主办、承办或与院外单位共同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学院科研事业和学科建设的发展,有利于学院学术地位和学术水平的提高。
 2.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基层单位需至少提前六个月向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3.申请内容包括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规模和主要邀请参加会议人员的基本情况、学术地位、学术水平、经费来源、经费收支预算等。
 4.学术会议举办半个月后,会议负责人必须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供会议资料(包括文件汇编、图片及声像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
 1.参加在境外举办的学术会议,必须凭会议通知和学术交流论文(报告),以书面申请的形式由所在基层单位签署意见后提交到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并报主管院长审批。
     2.参加在国内举办的学术会议,必须凭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向所在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参加。
 第九条 邀请专家学者作学术报告
     学院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作学术报告,必须提前向学院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学院要对专家学者的报告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学术报告的内容必须是健康的。学术报告结束后,应将学术报告的文字稿和影像资料上交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条 学院每年年底前对当年学院学术交流活动进行统计和总结,特别是要对学院资助的学术交流活动的效果进行认真分析和评价。
第四章 学术交流的资助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交流专项基金,由学院预算经费支出。
 十二条 学术交流专项基金主要资助以下学术交流活动
     1.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学院主办或承办的有国外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
议,且参会的国外专家学者的人数必须超过参会代表总数的10%。
     2.主办或承办的国内高水平学术会议。这是指受国家二级以上学会或省一级学术团体委托、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正式审批的学术会议,且省一级学会委托学术会议,参会代表人数必须超过50人。
3.聘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或选派教师参加必要的高水平学术会议。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的程序
    申请学术交流专项基金,需填写《哈尔滨石油学院学术交流专项基金申请表》,依据相应的规定,经学院科研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和评审,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可获得相应的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处。

 

关闭窗口

地址:松北区松浦路297号  邮编:1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