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开发处
 首页 | 通知公告 | 政策制度 | 科研成果 | 研究机构 | 下载专区 | 办事指南 | 学风建设 
 
 
  学校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制度>>学校规章制度>>正文
 
哈尔滨石油学院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2015-11-30 00:00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校科研队伍建设,增强科研竞争实力,特设立哈尔滨石油学院科学研究基金(简称“校基金”)。校基金的经费由学校统一筹措。
第二条       校基金资助项目面向全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员工。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发展前景的科研方向的预研,重点培养青年教师的科研能力。资助向青年教师倾斜。
第二章 项目设立及资助
第三条       校基金资助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
(一)重点项目。此类项目应具有重要学术价值,能够解决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经研究后,能继续申报省级以上更高层次科研项目。该项目立项主要面向重点学科(含特色重点学科、重点支持学科、重点实验室等)。
(二)一般项目。主要用于支持青年教师参与科学研究,提高科研能力。此类项目分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和教育科学研究项目。
(三)自筹经费项目。设立此类项目主要解决校基金不能满足资助需求的情况下,又有研究必要的申请项目的立项研究。此类项目按校基金项目管理,与资助项目享有同等权利。该项目经费由项目申请人所属单位资助或项目申请人自筹。
    对各类项目的具体资助额度,由校学术委员会依据项目层次、申请额度及校基金筹措的情况向学校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校基金项目采取自愿申请、专家评议、学校批准、择优支持的原则。每两年申报一次。
第五条     校基金项目申请与评审工作由科研处统一负责组织。
第六条       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有开拓创新精神,并有望在本学科领域产生一定的学术影响。
第七条       申请人需填写《哈尔滨石油学院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书由申请人所在系或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科研处。已获各级各类资助项目的负责人,在该项目未结题前原则上不得申请校基金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校基金项目。
第八条       校基金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
(一) 研究项目具有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立题论据充分。
(二) 研究方向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可行。预计解决或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有望在近期内取得预期成果。
(三)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必备的研究条件,人员组成合理。
(四) 项目经费预算合理。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申报的校基金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优选,并予以公示。评选结果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方可立项。
第十条       为鼓励我校科研人员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科研项目,凡在校基金项目基础上申报省级或国家级项目者,在省级或国家级项目批准立项后,原校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照常使用。
第十一条 每个教职员工在校工作期间原则上只能获得一次校科研基金的资助(自筹经费项目除外)。获得校科研基金资助的人员,要积极申报国家各级各类研究项目。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二条 批准立项后的项目由科研处负责监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管理。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为项目研究提供科研条件,以确保科研项目保质按期完成。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向科研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待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 批准立项的校基金项目,不得随意变更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确因某种原因需要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向科研处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中期,科研处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依据检查内容写出书面报告。中期检查内容:
(一) 检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是否按照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计划的要求;
(二) 检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给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三) 检查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项目的研究上,开支是否合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哈尔滨石油学院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验收申请》(一式两份),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初审后,连同最终研究成果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报送科研处,由科研处组织验收。验收申请应当对成果作出自我评价。其内容包括:是否按照《项目申请书》完成任务,有何特色、新观点、新突破以及存在的问题。验收申请不得少于1000字。
第十七条 成果鉴定由三人以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其中必须有正高级职称一人以上)以会议或通讯的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对重点项目,根据项目的内容和成果,其结题验收方式由科研处决定。对自筹经费项目,凡研究成果是已正式出版的专著,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已申请到国家专利的不再组织鉴定,认为验收合格。
第十九条 验收未通过者,要求项目负责人在半年时间内进行修改完成。仍未通过的,学校将收回剩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将不得再次申报校基金项目。
第二十条 对擅自变更研究内容和计划或者无故不按期完成项目任务的,科研处将撤销项目,收回项目所有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不得再次申报校基金项目。
第二十一条 完成并经过验收的校基金资助项目(含自筹经费项目),可作为校内职称评审、晋级、奖励的依据。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二条 校基金项目经费由科研处、财务处监督使用。实行一次核定,一次拨款,财务处为其设立专账。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及使用管理依据《哈尔滨石油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要详细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对经费开支情况分类统计、核实无误后报科研处。财审中心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每期校基金项目结束后,科研处要认真总结执行情况,会同财审中心做好经费使用的绩效分析,向学校提交结论性报告,用于指导校基金的良好运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校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哈尔滨石油学院所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哈尔滨石油学院
2015 年11月26日
关闭窗口

地址:松北区松浦路297号  邮编:1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