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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石油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2017-11-30 00:00   审核人:

哈尔滨石油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科研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工作的开展,推进知识创新和科研创新,推动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拓展科技创新覆盖面,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拓展科技创新覆盖面,提升我校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和学术地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奖励用于奖励上一学年在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就的教职工,必须是规定时间以前完成的项目或已公布(发表)的成果,如果当年检索证明未能开具,需先在科研开发处登记,在检索证明开具后兑现奖励;同一内容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科研奖,若同一成果多项获奖,以最高奖为准。科研奖励由科研开发处组织实施,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三条 科研奖励经费纳入校年度财务预算范围。

第二章 科研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科研奖励对象

(一)哈尔滨石油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并被SCIEIISTPCSSCI等收录,或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或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等。

(二)我校教师为第一主编撰写的学术著作,我校为作者单位。

(三)哈尔滨石油学院为专利权人,我校教师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四)我校教师为项目负责人,且项目申请书中“依托单位”栏加盖我校公章的省部级及以上项目。

(五)哈尔滨石油学院为第一获奖单位,我校教师为成果第一完成人获得的省部级及以上奖项。

(六)哈尔滨石油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的研究报告(已结题),其中的主要成果被国务院及各部委局、省委省政府及各厅局、市委市政府所采纳。

(七)奖励中所涉及的论文、项目等成果领域应与教师所从事的专业相符。

第五条 科研成果获奖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科研成果奖

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批准的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

1.国家级奖

自然科学类: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人文社科类:国家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

2.省(部)级奖

自然科学类:国家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颁发的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批准的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

人文社科类:省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

3.市(厅)级奖

自然科学类:地市级政府和省教育厅颁发的科学技术奖。

人文社科类:省教育厅颁发的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

(二)成果奖励

1.自然科学类:国家级奖励标准学校按国家奖励额度1:1配套奖励。

2.社会科学类:国家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奖励金额学校11配套奖励,省级奖励标准原则上按黑龙江省奖励额度1:1配套进行奖励。

3.以上奖励金额是指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奖,若我校为第二至第五完成单位的且参加人员在有效名次之内的,依次按上述标准的30%20%10%5%进行奖励。同一成果逐级获奖者,按最高级奖金数额奖励,不重复发放。

第六条 高水平学术论文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论文发表奖

1.以哈尔滨石油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由哈尔滨石油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哈尔滨石油学院期刊要目》收录的期刊,奖励额度为500/篇,收录期刊以最新版《哈尔滨石油学院期刊要目》为准。

2. 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参照以下表格

0.8万元/

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

0.3万元/

被《新华文摘》转载(2000字以上)、被SSCI收录; A类社会科学权威学术刊物发表

0.15万元/

学术论文被ISSHP收录,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2000字以上);B类社会科学权威学术刊物发表

0.05万元/

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论文

(二)论文收录奖

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ISSHP(《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的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的以哈尔滨石油学院为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给予奖励。所发表论文同时被多种检索、文摘收录,不重复奖励,奖金取最高值。其奖励标准为:

1.期刊论文被《SCI》、《SSCI》收录1区收录30000/篇,2区收录20000/篇,3区收录10000/,四区收录5000+IF/平均IF*1000/篇;会议论文被《SCI》、《SSCI》收录2000/篇。

2.期刊论文被《EI》、《A&HCI》收录5000/篇;会议论文被《EI》、《A&HCI》收录1000/篇。

3.期刊论文被《CSSCI》收录3000/篇;期刊论文被《CSSCI》期刊扩展收录2000/篇;会议论文被《ISSHP》收录500/篇。

(三)发表于网络平台的高水平文章,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文章进行认定,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奖励额度。

(四)论文发表奖和收录奖不重复奖励,奖金取最高值。

第七条 著作出版奖励范围及标准

对我校教职工为著作者出版的高水平专著和三人以内的高水平合著进行奖励。其基本条件为:所出著作属出版社出版范围,著作后缀参考文献,必须附有本著作者以第一作者身份在重要期刊公开发表的与本著作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经校外同行知名专家评审认定为学术水平高的著作。

(一)学术著作是指作者根据在某一学科领域内的科学研究成果撰写的理论著作,该著作应对学科的发展或建设有重大贡献和推动作用,并得到国内外专家学者的认可。

(二)我校教师为第一主编撰写的学术著作,一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学奖励10000元。

(三)与外单位人员合著的,二人按7:3、三人按6:3:1奖励我校作者。

第八条 高层次纵向项目立项与结题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以哈尔滨石油学院名义独立承担或作为牵头单位承担的高层次纵向科研项目,对项目组实施奖励,其奖励范围和标准见表-3

(二)为提高项目结题率,高层次纵向项目立项与结题奖励分两次发放,项目立项时按奖励额度的50%发放,按期结题时发放奖励额度剩余的50%;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结题的项目,立项与结题奖励额度的剩余50%不予发放。

(三)获立项与结题奖励的项目必须有经费进入我校财务账户,并按规定缴纳管理费,未缴纳管理费的项目不予奖励。

(四)国家级项目给予经费配套的酌情给予奖励,其他级别项目给予经费配套的,不再给予奖励。

(五)未列出的其他类型项目根据项目级别和实际到位经费参照同类项目奖励标准执行。石油行业项目按同级纵向项目奖励标准奖励。

(六)子课题以获批的立项任务书或批准文件为准,不承认立项后再分解的课题。

-3 高层次纵向项目立项与结题奖励标准

项目发布单位

项目类型

奖励标准

(万元/项)

国家

科技部等

国家级重大项目

20

子课题每项10万元

国家级重点项目

10

子课题每项6万元

国家级一般项目

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

20

子课题每项10万元

重点项目;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优秀青年基金项目

10

面上项目

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

5

青年基金项目

2

项目发布单位

项目类型

奖励标准

(万元/项)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1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项目

2

教育部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重大专项

2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青年基金项目

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

0.5

黑龙江省

科技厅

省自然科学基金研究团队项目

50

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项目;省应用研发重大项目

20

省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项目;省应用研发引导类项目(批准经费≥10万元);省应用研发软科学项目(批准经费≥5万元)

10

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引导项目

0.5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重大项目

2

重点项目

1

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专项

0.5

哈尔滨市

科技局

杰出青年人才项目;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项目

0.5

第九条 按项目立项与结题奖励总额度的10%,奖励校项目管理部门。

第十条 知识产权奖励范围及标准

我校教职工以哈尔滨石油学院为专利权人的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0000元。

第十一条 优秀横向项目成果奖励范围及标准

优秀横向项目是指由我校教职工或单位承担的,由各级企事业单位委托或合作完成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应用、开发、推广等项目,项目经费额度高且全部进入学校财务账户,项目成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明显提升学校声誉。此类项目完成后,可向学校申请奖励。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价,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奖励及额度。

第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科技部二级创新工程师、三级工程师认证和答辩的教职工给与奖励,通过国家科技部的二级创新工程师考核获得证书的教职工奖励800元,通过国家科技部三级工程师考核获得证书的教职工奖励1000元。

第三章 科研奖励工作程序与原则

第十三条 符合本奖励办法的相关材料报所在各二级学院(部、处、中心)经分管领导审查签字后,连同相关原始材料报送科研开发处。

第十四条 同一奖励项目如属我校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由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申报,其他单位、个人不作重复申报。各成果奖励原则上当年有效,确实有特殊情况的,可在次年补报,超过一年未申报者不再奖励。

第十五条 科研开发处负责对各单位的申报材料复核和确认,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进行公示。对公示的奖励项目如有异议,公示期内实名向科研开发处提出书面意见,科研开发处及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意见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公示后由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奖励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奖励针对奖项完成团队的全体参与人员,奖金分配由项目负责人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科研奖励以现金形式发放,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第十八条  获得各类奖励的个人或团队如在科研奖励范围内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出,立即追回其奖励,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提到的科研奖励内容,但对学校有突出或重大贡献的,经个人或团队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科研开发处提出具体奖励方案,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哈尔滨石油学院科研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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