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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石油学院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2021-07-09 10:37   科研处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科技厅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推进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黑科联发[2021]4号文件《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自2021年起获批资助的省自然科学基金研究团队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项目和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引导项目。

其中省自然科学研究团队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项目的经费由黑龙江省科技厅全额拨款;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引导项目的经费由黑龙江省科技厅与学校按照 1 : 4 的比例共同资助,学校配套资助的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发经费的补助资助,不准挪做它用,其来源为学校事业经费。

第二章 经费管理原则

第三条 学校师生承接的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律在学校科研处立项归口管理。各类科研经费应全额进入学校指定的科研账户,并到科研处备案。

第四条 进入学校指定账户的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经费,由财务处和科研处共同核算和监督使用,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科研经费要依据相关法规及规章制度管理和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五条 科研经费未进入学校指定科研账户的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不享受相应的配套资助及有关奖励政策,因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三章 项目管理费的提取与使用

第六条 为了规范各类科研活动,为项目分担风险,对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按照总经费额度的10%提取管理费。

第七条 项目管理费由学校统一管理,用于科研奖励、校内科研立项、科研管理及组织开展各类科研活动等支出等。

                   第四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八条 项目经费到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及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在财务、科研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充分放权、优化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实行项目经费使用定额“包干制”。在项目经费资助额度内,不再区分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除个别科目,经费支出不再设置科目比例限制。项目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和获批项目负责人提交计划任务书时,不再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等方面内容。

第九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项目经费使用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项目经费严禁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用于从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要求的行为,用于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列入以下负面清单的经费用途禁止使用(见附表)。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 单笔经费业务支出超过2000元(设备费、材料费等)需由资产处集中采购,单笔经费业务支出在2万元及以上,需与供销商、测试单位等签署相关合同。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石油学院

                                                                                                       202176

附表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序号

内容

1

不得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2

不得通过合作、协作经费方式套取资金。

3

不得以发放劳务费名义套取资金。

4

不得用于与本科研项目无关的支出。

5

不得用于应由个人及家庭负担的支出。

6

不得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

7

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经费。

8

不得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

9

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明确不得开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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