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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石油学院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章程
2018-03-23 11:42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规范有序开展工作,根据《哈尔滨石油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科研专委会”)是校学术委员会开展科学研究、学术评价和学术道德方面具体工作的专门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校学术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三条 科研专委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学术发展规律,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规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科研专委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非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含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中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2

科研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五条 科研专委会分设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两个工作组。每个工作组中科研专委会委员不少于1/2,工作组组长由科研专委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科研专委会副主任担任。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科研专委会主任同意可聘请有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就具体事项协助科研专委会开展工作。

第七条 科研专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有关科研与学术道德建设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科研专委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学校学术事务及科研专委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八条 科研专委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参加科研专委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九条 科研专委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科研专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科研专委会出现委员空缺时,由科研专委会主任提出增补委员建议名单,通过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或通讯方式表决,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章 职 权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科研专委会审议形成草案或建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一)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分级分类评价标准;

(二)科研工作及其绩效考核的评价标准与方法;

(三)科研机构设置的基本学术条件与评价程序;

(四)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基金、科研基金、科研资助计划以及科研奖项的基本学术标准及评价程序;

(五)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风气建设制度;

(六)对剽窃、抄袭、侵吞、篆改等学术不端行为、学术争议的认定与处理规则;

(七)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科研专委会评议并做出决定:

(一)对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分级评价的认(鉴)定;

(二)对科研机构设置的学术条件评价;

(三)对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基金、科研基金、科研资助计划以及科研奖项中需要校学术委员会评定的事项;

(四)向校外限额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科研项目、科研成果、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等工作中必要的学术评价意见及建议;

(五)对学术不端行为、学术争议具体案件的认定或裁定结论、处理决定或建议;

(六)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科研专委会审议并向学校提出咨询意见或建议:

(一)学校有关科学研究的管理办法、改革方案;

(二)学校科学研究发展规划;

(三)学校预算决算中有关科研经费的事项;

(四)重大研究计划或研究项目的组织实施方案;

(五)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科研专委会负责的具体事项若只涉及人文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领域,分别交相应的工作组行使科研专委会的职权。

第四章 议 事

第十五条 科研专委会以主任会议、全体委员会议和工作组会议等形式开展工作。一般事项由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全面性的重大事项须由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只涉及学科领域的事项由相应工作组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形式由科研专委会主任或主任会议根据审议事项内容确定,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

第十七条 科研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工作组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根据议题,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十八条 科研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工作组会议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经到会委员(成员)1/2以上赞成,可形成决议;重大事项或主任认为有必要进行投票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委员(成员)2/3以上赞成,方可通过并形成决议。

科研专委会会议通过投票表决的事项,均采取实名制。

科研专委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科研专委会秘书应对每次会议作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由主任签字后存档并以适当形式公布、公示或送达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科研专委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如仍有异议,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复议。

第二十一条 科研专委会负责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本科研专委会不能解决或有重大争议的学术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科研专委会实行年报制度,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的制定和修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解释权在校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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