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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石油学院纵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
2022-11-03 15:11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升学校纵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科研活动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和相关部委、地方政

府等部门直接下达或通过项目负责单位转拨的各类计划项目等。

第三条 凡以哈尔滨石油学院名义申请并获得的科研经费,必须汇入学校指定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按照学校、项目负责人所属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密切配合、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纵向科研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以及立项申请书中的有关要求,对项目研究内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科技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经济责任。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所属部门是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的基层管理部门,负责纵向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和经费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科研处是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立项、过程管理,配合上级部门做好项目阶段检查与结题验收的组织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各部门的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协调、监督和管理项目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重大事项;配合财务处、资产处等职能部门做好与项目经费相关的管理、监督和审计工作。负责会同财务处制订科研经费管理政策;下达拨款和结算通知;审核(批)、报批预算调剂事项;审批科研项目采购计划;监督科研经费预算执行工作和下达结算通知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是科研项目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会计核算、财务决算编制和结算管理;按照相关政策及学校财务规定审核项目经费支出,指导科研项目经费合规使用;配合决算和审计办理项目经费财务结算手续。

第九条 资产处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形成实物资产的固定资产建账及处置工作。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以及成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密规定,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自觉接受监督审查;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以及立项申请书中的有关要求,并依据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按时上报项目执行的年度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研究目标与任务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哈尔滨石油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重大事项变更申请表》,经项目负责人所属部门审核后及时报至科研处,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程序和要求履行变更手续,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调整。如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建议进行重大事项变更。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任务书(合同)中规定的研究期限完成各项研究内容,并按时进行结题验收。因不可抗拒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结题的项目,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向科研处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或终止申请(因各项目发布单位规定不同,延期申请时间以发布单位实际规定为准,部分项目不可延期),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或终止。项目负责人承担因项目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学校视情况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追回学校匹配经费、撤销以该项目为必要条件的奖励、荣誉、职称等。学校原则上不再支持该项目组主要成员申报下一年度的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和获得的知识产权一律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转移、侵占、出让和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因调离、辞职等与学校解除聘用(任)关系的,应填写《哈尔滨石油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重大事项变更申请表》。项目被委托人原则上应由本校项目第一参加人担任,如本校项目第一参加人不能担任,可由项目负责人所属部门与项目负责人共同确定被委托人,经项目负责人所属部门审核签字后,报科研处和财务处批准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或验收结题后,产生的重要成果,或形成了有较大市场的技术产品,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上报科研处。项目负责人所属部门会同科研处应积极组织好科研项目成果凝练、成果鉴定申请、各级科技奖项申报和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即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配套经费;支出预算包括设备费、科研业务费、劳务费、管理费等。对于有明确要求的项目,支出预算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分别列出。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承担部门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部门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所发生的会议费用;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会议费、差旅费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

9.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财务验收审计费、土地租赁费与项目任务相关的培训费等。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部门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承担部门为项目研究开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部门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三)管理费是指开展项目申报、调研、评审、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管理费按项目实际收入经费总额度(包括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配套经费)的8%计提,学校管理费主要用于科研管理业务的开展、科研新方向的培育、科研活动的组织及绩效奖励,由科研处在学校的指导下统筹安排支出。

第十八条 测试、材料、出版、知识产权事务费等非实物资产支出单笔在一千元以上的(不含差旅费),需到财务处办理借款后由财务处统一汇款,待返回报销凭证后到财务处办理核销借款手续。

第十九条 我校教师与校外单位合作的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不予转拨,如遇特殊情况,需填写《哈尔滨石油学院科研经费外拨审批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项目负责人所属部门、科研处、财务处和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

第四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结题时有应付而未付款的,按项目结题后续支出的要求办理完毕。项目负责人应真实、完整编报经费决算报告表,签字确认后提交至科研处和财务处。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使用期限为两年,两年内用于原项目负责人科研活动支出。超出期限的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的科研需求。未一次性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且负责人组织人事关系已调离学校的,结余经费余额收回,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章 监督与惩戒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相关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对于违背科研诚信和规范的行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给予收回项目剩余经费、终止项目或撤项等处理。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相关文件等。

(二)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进度执行预期目标,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三)存在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四)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涉及科研经费使用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之一的,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拨款和部分科研经费报销、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以及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申报项目资格等处罚。涉嫌违纪违法的,交由纪律检查与监察处按照规定依纪依法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科研经费,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二)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持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将科研经费挪用于非科研用途,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三)以虚假业务、虚开发票、虚假合同等方式核销材料费;列支复印纸、硒鼓、墨盒、打印纸等普通办公材料费用;列支与本项目不相关的专利年费、版面费等;列支通用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费等;列支与项目无关的日常办公、基本建设、生产性设备、生产用材料等费用。

(四)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虚构会议事项,或通过提供虚假参会人员名单、伪造参会人员签字等方式报销会议费;报销因私或与项目不相关业务发生的火车票、机票、住宿等费用。

(五)擅自调整外拨资金,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部门或个人,项目负责人如与外协单位有利益关联,应在签订外协合同前主动向科研处备案。

(六)除上述事项外,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条款如与项目来源单位相关规 定不一致的,按项目来源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石油学院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哈石油院发〔2015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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