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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3-08-18 14:36   审核人:

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科技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支撑引领作用,助力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开展2023年度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为服务保障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需求,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重点科学研究项目;

(二)根据国家和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安排,组织开展的具有科学研究性质的技术支持工作任务或服务保障项目;

    (三)受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委托,为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和技术难题,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领域科学研究项目;

(四)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各专项规划,推动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生物经济、生态环保产业、碳达峰碳中和等重点任务,依托现有工作基础,组织开展的科学研究项目;

    (五)省生态环境厅直属单位与省内外高校、科研单位联合开展的,且未进行科研立项的生态环境领域科研合作项目;

(六)其他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研究项目。

二、支持领域

围绕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根据2023年度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科技需求,优先支持申报以下领域项目:

(一)应对气候变化;

(二)新污染物治理;

(三)绿色低碳技术;

    (四)黑臭水体治理;

(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及资源化;

(六)水生态系统健康评价技术;

(七)流域水生态状况调查监测与评价技术;

(八)大气污染协同控制;

(九)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和监测科学研究;

(十)减污降碳协同关键技术;

(十一)土壤污染修复治理技术;

(十二)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

(十三)固废减量与资源化技术;

(十四)生态环境监测与预警技术;

(十五)秸秆、畜禽粪污协同利用技术研究及应用推广示范;

(十六)清洁生产审核等环境管理创新模式研究。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作为项目的实际负责人能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在所申报项目的研究领域内有突出业绩;

    (三)项目负责人当年只能申请1个项目,作为主要参加者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项目。各申报项目均应成立项目组,科学分工,通力协作,个人单独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四)设立青年科技专项。鼓励支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发挥积极作用,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支持40周岁以下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不受职称、学历限制)牵头申报科研项目;

(五)申报的科研项目由各单位自筹经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需具有或能够提供保障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和固定经费,并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31号)要求,做好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六)鼓励探索科技创新协作新模式,鼓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环保企业开展协作,形成优势互补、高效协同的科技创新合作新模式。

    四、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各部门应结合实际,统筹组织做好本部门科研项目申报工作,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筛审核把关,择优推荐。申报情况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按时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二)审查论证。根据申报情况,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征求有关业务处(室)意见后,报厅长专题办公会议审定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立项名单,并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进行公示。

(三)签订合同。公示期无异议后,由省生态环境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科研项目合同书》。

五、项目管理

    (一)项目类型。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研究项目、应用研究项目、前瞻性研究项目三类。

    (二)实施周期。科研项目在合同书签定两个月内进行开题论证;项目实施期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技术就绪度、实现目标的难易程度等提出,原则上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两年(从签订合同之日开始)。

    (三)项目检查。科研项目实行半年报告制度,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任何重大情况变动,如项目负责人变动、技术路线更改,以及项目需要调整、终止或撤消时应及时书面报告省生态环境厅。

    (四)项目验收。项目应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时间之后的三个月内组织验收,分为技术成果验收和财务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项目验收材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延期验收,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复处理意见后执行。

(五)验收标准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不到85%的;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的;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4.擅自修改合同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5.超过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的;

6.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六)其他事项。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黑科规〔20211号)、《黑龙江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黑科规〔2020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应积极组织申报项目,切实履行推荐责任,指导项目申报人按要求填写《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语言简练,数据真实可靠,科学设置考核指标等内容,严把推荐关。

    (二)申报书A4纸双面打印,申报材料胶装成册,一式两份,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汇总表一式一份(见附件2),于8月24日前报送至新综合楼1405科研处,同时通过企业微信报送电子版材料,名称统一命名为“2023-XX项目-哈尔滨石油学院”。

科研处联系人:孟老师

电话:87174334

生态厅联系人:厅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李冬茹

电  话:87113039



                                                                     科研处

                                                                       2023817


附件【附件2-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汇总表.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1-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申报书.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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