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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首届黑龙江省文学学科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工作的通知
2015-12-09 00:00   审核人:
各市(地)社科联、高校社科联(科研处)、省级文学类社会组织、各有关单位:
充分调动和发挥我省文学领域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出优秀成果和人才,促进文学学科发展,依据《黑龙江省社会科学学科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文学学科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实施细则》,在省社科联的领导下,由省文学学科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织开展首黑龙江省文学学科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竞争、择优的标准,突出评奖的导向性、专业性和权威性,推动文学学科发展,人才建设和学术繁荣。
二、评选范围
1.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出版创作的文学理论研究成果和未公开出版但已被决策机构或实际部门采纳并取得明显效益的文学应用研究成果。
2.涉及学科门类包括:中国语言文学类(含汉语言文学、汉语言、汉语国际教育、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古典文献学等专业),新闻传播学类(含新闻学、广播电视学、广告学、传播学、编辑出版学等专业)。
3.参评成果类别包括:专著、编译著、论文、研究报告。
4.以下成果不在参评范围:教材、教学参考书、文学作品、论文集、年鉴、志书、文件、时事新闻、辑集的人物传略、统计资料等;著作权有争议的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涉及国家机密的成果;已获得市(地)、厅局级及以上奖励的成果(不包括民间奖励)。
三、申报要求
1.申报者限报一项成果,以第一作者为主,以其他作者代表申报须有第一作者授权证明。
2.成果申报时间:12月9日-12月24日。
3.申报方式:评奖不接受个人申报,由申报人向各市(地)社科联、高校社科联、未成立社科联的各高校科研处、省级文学类社会组织申报成果。
4.申报者申报成果须提交以下材料:
(1)《黑龙江省文学学科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申报表》(附件1)纸质版2份,word格式电子版1份;
(2)成果原件或复印件1份,匿名复印件1份;
(3)佐证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匿名复印件1份,提供的佐证材料必须完整(包括封面、目录、版权页、正文等)。
(4)必须持成果和佐证材料原件,经受理成果申报单位审核后可取回。
5.申报者应向成果受理单位交纳申报费,无论申报成果评上与否,所交申报费不予退还。申报费的标准为每项成果200元。其中,成果受理单位留用50元作为评奖工作经费,150元交评委会办公室作为评审费和工作经费。
四、工作安排
1.下发通知(12月8日):由省文学学科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社科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首届黑龙江省文学学科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工作的通知》。
2.受理申报(12月9日-12月24日)各市(地)社科联、高校社科联(或科研处)、省级文学类社会组织作为受理单位,接受成果申报,进行资格审查,对申报成果的《申报表》填写情况、匿名处理情况、成果原件及佐证材料真实性等进行逐一审查,验收人须在《申报表》中“验收人”栏内签字,一旦出现伪证、假证,由验收人负责。
3.上报材料(12月25日-12月30日):各受理申报单位将通过审核的申报材料于12月30日17时前报送至评委会办公室,同时提交申报成果汇总表(附件2)。
4.组织评审(2016年1月5日-1月10日):评委会办公室组建评审组对参评成果进行评审,根据参评成果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优中选优,经审读、打分、评议、投票等程序,评定成果等次。
5.结果公示(2016年1月中下旬):评审结果报评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具名向评委会办公室投诉或申诉,由省社科联同评委会商议裁定,确定最终结果。
五、联系方式
1.黑龙江省文学学科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文艺理论学会秘书处)
地址:哈尔滨南岗区学府路74号黑龙江大学汇文楼(751)室
联系人:邵 波(86608643、13845097616)
尹雯雯(86608643、13766892212)
2.评奖工作由省社科联全程指导和监督,具体责任部门为学会工作部和社科普及部(省社科评奖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曹 妍(82808207、18003661119)
马 琳(82808209、13945694613)
附件:1.黑龙江省文学学科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申报表
2.黑龙江省文学学科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申报成果汇总表
3.黑龙江省文学学科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黑龙江省文学学科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8日
附件1
编号:
黑龙江省文学学科优秀科研成果评奖
申 报 表
作者姓名
工作单位
成果名称
成果类别
学科类别
所属专业
黑龙江省文学学科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印制
填 写 说 明
1.填表前请仔细阅读《黑龙江省文学学科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实施细则》和当年发布的《评奖通知》。
2.“作者姓名”一栏:合作成果需在第一作者后加“等”字样
“工作单位”一栏,合作成果只写第一作者单位。
“成果类别”是指专著、编译著、论文、研究报告。
“学科类别”是文学学科类别,即中国语言文学、新闻传播等。
“所属专业”是指文学学科下所属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文理理论、语言学、新闻传播等。
3. 成果主要作者(不含申报人)需按成果署名顺序填写,如合作成果作者一致认为出版或结题时该成果署名排序未客观反映各人对该成果所作实际贡献的大小,提出要作变动时,由原署名合作者共同签署更改署名顺序的书面意见,经评委会办公室审核方可更改。
4.学术价值或社会价值应简要介绍学术上有什么贡献,提出什么新思想、新观点、新概念,运用了什么新方法、手段;社会价值介绍,是指提出什么新建议、新对策、新方案等,获得社会、经济效益如何。
5.佐证材料是指被引用、转载、收录、检索、立项、应用等方面的证明材料目录。
申报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
民族
成果名称
字数
出版社或报刊名称
出版时间(课题结题)
工作单位
职 务
学 历
专 业
办公电话(区号)
手 机
邮 箱
通信地址
邮 编
课题立项单位
成果主要作者(不含申报人,按成果署名顺序排列)简况
姓 名
出生年
工作单位
职 务
职 称
手 机
单位
推荐
意见
(盖章)
备注
材料
验收人
签字
成 果 介 绍
成果名称
(不超1000字)
(300-500字)
注:可加附页。

附件2
黑龙江省文学学科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申报成果汇总表
受理单位(盖章)
报送人
联系方式
序号
申报人
合作作者
工作单位
成果名称
成果类别
学科门类
所属专业
手机号码

附件3
黑龙江省文学学科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我省文学领域科研工作者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文学学科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动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特设立黑龙江省文学学科优秀科研成果奖(以下简称省文学学科成果奖)。根据《黑龙江省社会科学学科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文学学科成果评奖工作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领导下,黑龙江省文学学科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织实施。评委会由全省文学类社会组织、各高校文学院系、各文学研究机构及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及行业内知名专家学者组成。评委会主任由省社科联主管学会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副主任由省文学类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奖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当年承办评奖的省级文学类社会组织秘书处。
第三条 省文学学科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参评成果出版、结题时间为本届评奖前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首次举办的评奖活动,成果年限可适当前延。
第四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评奖公布的时间期限内公开出版创作的文学理论研究成果和未公开出版但已被决策机构或实际部门采纳并取得明显效益的文学应用研究成果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参评。
第五条 省文学学科成果评奖参评成果主要类别:专著、编译著、论文、研究报告。编译著包括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科普作品等。研究报告包括立项课题和已被决策机构或实际部门采纳并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应用性研究成果。
以下成果不在参评范围:教材、教学参考书、文学作品、年鉴、志书、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时事新闻、大事纪、概览、辑集的人物传略、回忆录、统计资料;著作权有争议的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涉及国家机密的成果;已获得市(地)、厅局级及以上奖励的成果(不包括民间奖励)。
第六条 对文学学科优秀科研成果的评价,应根据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优中选优,评定等级。
专著:对某一领域的现实或历史问题能够进行比较深入、系统、全面地研究,有学术创见和理论创新,具有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
编著:对现有理论进行梳理完善,有独特见解,有个人研究、发现的成果,具有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
译著:译文准确流畅,表意贴切,忠实于原著,对解决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促进学科发展有积极作用。
古籍整理:注释准确,修辞严谨,有补阙拾遗,钩沉补漏的作用,对历史考证、研究有价值。
工具书:数据、资料准确齐全,内容编排科学,检索方便,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实用价值。
科普作品: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应用性,通俗易懂,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积极作用和贡献。
论文:能够科学地论证和回答所提出的重要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观点、内容有创新,有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
研究报告:结合本学科领域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调研和科学分析,提出可行性对策、建议和措施,有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
在此基础上,根据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大小程度不同,综合比较,优中选优,确定获奖等次。
第七条 省文学学科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根据每届评奖具体情况,确定拟授奖各类各等级的数量。凡评委会评定的优秀科研成果,由评委会联合省社科联向作者颁发证书。获奖结果记入获奖者档案,作为考核、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八条申报者限报一项成果,以第一作者为主。申报多人合作成果,应以第一作者具名申报,并注明“×××等”字样。如果第一作者不能以其名义申报,可出示让权申报的证明,由第二作者申报。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成果,作者自己创作的部分可单独申报。多人合作的同一主编、同一学科的系列丛书,每一分册主编相同的,如果整体参评,不再允许分割参评;如果分割参评,不再允许整体参评。不属于同一主编、同一学科的系列丛书不能整体参评。
第九条申报者应根据当年发布的《评奖通知》填写相关表格,准备申报材料,交纳申报费。由申报人所在市(地)社科联、高校社科联或省级文学类社会组织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汇总后报送至评委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申报材料。
第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组建评审组负责评审工作。遴选省内外学术造诣深、实践经验丰富、群众威信高的文学学科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共同组成评审组,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凡申报当届评奖的专家学者,不进入专家评审组。
第十一条 评审组从成果的科学性、创新性、理论性、应用性、研究方法、逻辑结构、语言文字及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经审读、打分、评议、投票等环节,评定成果等次,报评委会批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评委会办公室受理汇总并提出意见报省社科联,省社科联同评委会商议裁定。
第十二条 参与评奖工作的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违反工作纪律,评委会将取消其参加评奖工作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或处分。参评成果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等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评委会取消其当届参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奖励,情节严重的,4年内不允许申报参评。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文学学科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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