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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石油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31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士学位授予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   严格掌握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德、智、体、美诸方面考核的原则,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列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能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实际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具有正式学籍,在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的全部学分,各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并经毕业资格审核准予毕业;
第四条   在校学习期间,凡有以下情形之一,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能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二)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有关条款,考试作弊的,学位论文舞弊作伪及其他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在校学习全程主要课程累计正常考试不及格记录(挂科)累积课程超过8门(含8门)者。
第五条     对于挂科课程累计超过规定门数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减少相应的累计挂科课程的记载:
(一)全国大学(专业)外语四级考试达到学院规定的成绩要求的,可取消外语挂科记载;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达到学院规定的成绩要求的,可相应减少其它1门课程挂科记载;
(二)对在校期间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学院认定合格后,可取消与之相关1门课程挂科记载;
(三)连续获得两次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者,可相应减少1门课程挂科记载;
(四)在校期间,通过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获得录取通知书者,可取消课程挂科记载;
(五)在本专业内有小发明,获得国家专利证书者;或参加学院组织的重要科技文化活动中,其成果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二等奖的主要贡献者(第一、二、三名),可按名次减少1~3课程挂科记载;
(六)在本专业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上独立(第一作者)发表一篇以上(含一篇)专业论文(所发表论文须有“哈尔滨石油学院XX专业XX年级”字样),经本专业教授认定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每篇可减少2门挂科课程记载。
第六条   对于第四条第二款中的未获得学位者,如果对其错误认识深刻,并能自觉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初审,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恢复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一)在其以后学年内,被评为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大学生;
(二)在经学院组织参加的重要科技文化活动或公益活动中,为学院争得荣誉,并得到省、市级以上(含省、市级)表彰与奖励;
(三)通过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获得录取通知书;
(四)在本专业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上独立(第一作者)发表一篇以上(含一篇)学术论文(所发表论文须有“哈尔滨石油学院XX专业XX年级”字样),经本专业教授认定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第七条     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恢复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一)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合格而结业,离校一年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证书者;
(二)因挂科课程累计超过8门未取得学位者,在离校后一年内,根据本人具体情况选择相应课程申请参加正常期末考试。经考试合格后,使得挂科课程累计减少至8门之内的;
(三)第四条第二款中的未获得学位者,工作满一年且表现好、取得较大成绩(以研究生考试录取通知书、地市级以上获奖或正式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为准),由用人单位考核出具证明,学院审批,可申请恢复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申请恢复学位的时间必须在离校两年内完成。
第八条   授予的学士学位自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始即予承认。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授予有误,或发现有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办法规定时,经过复查核准后,应撤销原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教务处。
             哈尔滨石油学院
             2013   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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