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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石油学院章程修正案草案

党委行政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3-25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实施依法治校,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学校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和促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是哈尔滨石油学院,英文名称是Harbin Institute of Petroleum,英文缩写是HIP。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路297号,邮政编码:150028。

第四条 学校网址是http://www.hip.edu.cn/

第五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登记管理部门是黑龙江省民政厅。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办学内容:本科教育、科学研究。

第九条 办学层次和形式:应用型本科教育为主,多层次、多样化教育为辅,适时发展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

第十条 学科门类:工学门类为主,适度协调发展经济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和教育学等学科门类。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举办者为哈尔滨华瑞实业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理事会成员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具备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新一届理事会理事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出人选,党委书记经上级党组织任命,经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校长经理事会聘任后自然成为理事,任期届满后自动退出理事会或者经理事会同意可继续担任理事。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并按《哈尔滨石油学院理事会章程》规定产生新一届理事会,新一届理事会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举办者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如理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可授权1名副理事代为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理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理事会议。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理事会形成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理事(包括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但书面表达意愿者)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理事、校长、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二)审定、修改学校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决定学校重大投资、资产采购和处置,监督管理学校的资金和资产;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定额、工资和福利标准;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听取校长述职报告,评估、督导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校长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由理事会聘任,任期4年。校长聘任、连任、更换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拟定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方案、工资标准,实施奖惩;

(八)推荐副校长、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

(九)开展国际合作办学和学术交流活动;

(十)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三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理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校长或党委书记主持,参加人员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事内容需要,可邀请学校中层干部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或列席。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主要承担对学校办学行为实施监督的职责。

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1人是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其他成员由举办者推选和更换。监事会设主席1人。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督查学校财务管理;

(二)对理事会成员和校领导履行职务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会成员及其他校领导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有重要事项经2人以上联名可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五)根据工作需要列席理事会议和有关部门的例会。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学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开展决定授予或者撤销学位、审议学校学位工作的机构。

第三章党的建设

第三十条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哈尔滨石油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坚持按期换届,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结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学校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六条 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七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支部进头脑,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八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统战部、党委纪律检查与监察处,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共青团、工会组织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于每5年召开一次团员代表大会,共青团组织在党委领导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类活动,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

第四十条 学校各级学生组织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学校每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带领全校学生积极开展学校、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至2次会议。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学校拟定的教职工聘任制和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和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在制定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做出决议时,应充分听取、吸收教职工的合理意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职员工,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教职员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为教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建立培训制度,对教师和职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为教师进修、参加业务培训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师依法享有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指导学生的学习,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通过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教育,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师德师风相关规定的教职员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及时受理教职员工的申诉事宜。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二)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科技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四)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奖励、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转专业;

(六)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在受到学校处分或处理时,有权按规定程序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在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教职员工侵犯时,有权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学校各类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恪守学术规范,弘扬优良学风,完成规定学业;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招收学生,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依法确定和调整各学习层次、各学习方式学历教育的学习年限。

第五十五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与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并完善学业发展、生涯规划、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五十六条 学校搭建与学生沟通交流平台和诉求渠道,完善信息反馈机制,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奖惩和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按规定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参照在籍学生的相关规定另行规定或约定。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十一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省教育厅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公布。

第六十四条 学校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实施新时代高等教育育人质量工程,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行业)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工科特色,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六十六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深化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促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第六十七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八章 学校财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六十九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收取的学杂费;

(三)融资;

(四)政府资助;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收入。

第七十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文件》黑价【2017】29号文件批复执行。

第七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教育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费用。

第七十三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十四条 学校存续期间,学校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抽逃、私分、侵占。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学校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学校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法人代表,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七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七十九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八十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回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十一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并报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校长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联合提议,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理事会批准,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登记机关备案后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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