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
哈尔滨石油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上级部门安排的由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指定用途的各类专项拨款和由学校出资设立的专项资金。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拨款包括特色专业、课程建设、精品课程、科研课题、学生奖助学金、义务兵学费补偿等项目。学校出资设立的专项资金包括助学金、科研经费、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实验室开放项目、教改项目、学生管理专项经费等。

第三条 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贯彻“统筹兼顾、科学合理、专款专用、绩效考评、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按项目归口管理,由项目分管部门的校领导牵头,项目分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履其职,项目承担部门具体实施的全过程责任目标管理体制和机制。管理职责包括:项目申报组织、审核和申报、资金使用及项目执行进度的监督、项目绩效评估。上级部门有管理办法按其办法执行;上级部门无明确规定的,由专项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财务处及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商定管理办法,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应建立由部门领导、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小组,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批程序等,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及时向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提供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核算、专项资金的监督,并定期通报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年度终了,财务处应编制各类专项资金年度决算表,同时应附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七条 各类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按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程序建账建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对于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基建项目及大型维修项目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先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后方能购置、施工。

第八条 上级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或项目验收,各职能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有关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效益汇报。项目完成后,资金使用部门应将项目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总结。资金使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效益最大化的第一责任人。资金项目分管校领导和直接管理项目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效益最大化负有重要责任。

第三章 预算申报

第九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在其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申报组织。要做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超前谋化、责任到人,按照上级部门的申报要求,坚持科学化、合理化、准确化原则,细化预算编制,保证申报质量。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由分管项目的校领导牵头,由申报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具体包括文件精神的传达和解读、申报动员和组织、预算编制指导。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一经拨付,所有权均属于学校,均应纳入学校专项预算范畴,由学校统筹管理。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一经拨付并由学校财务处下达预算后,如果实际拨付资金额度与预算申报数不一致,则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实际拨付资金额度重新调整资金预算;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应加强用款管理,结合部门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实施进度等科学编制用款计划,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方式与学校对一般资金的管理方式相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及时清理检查本部门管理的所有专项资金,掌握执行进度情况;应及时与资金使用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对于尚未实施或实施进度缓慢的,要督促其加快项目实施;应要求各资金使用部门提前做好资金项目启动的准备工作,一旦预算下达,能够及时组织实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将建立预算执行进度检查制度。由项目管理部门定期通报项目的执行情况,对执行进度不理想的项目,由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及资金使用部门领导、项目负责人,共同研究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预算,对超出预算原则上不予拨付资金,确因特殊情况,需追加预算,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拨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哈尔滨石油学院

                  2020年7 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