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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租赁对内承包房屋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省、市政府有关安全工作的会议精神,落实会议要求,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就学院对外租赁、对内承包房屋、场所的消防安全事宜规定如下:
一、学院对外租赁、对内承包使用房屋、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须经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并严格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在具体履行租赁、承包手续、签订合同(协议)的同时,必须由乙方负责人(法人)与甲方签定安全防火“责任状”,明确防火责任,制订履约条款,并加强监督检查,保证绝对安全。“责任状”签定后,送交保卫处一份备案。
三、对外租赁、承包的房屋及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私自接拉电线、私设火源。因工作需要用电须向总务处申领用电证。不准破坏原建筑结构,严禁堵塞防火通道和随意改建、扩建。
四、对外租赁、承包的各类场所,由承租(承包)人按防火规定标准配置灭火器材,并做到经常检查,按期更换。杜绝不具备防火条件的经营活动。
五、承租(承包)人在房屋(场所)内摆放货物等物品时,严禁在仓库内使用明火作业,严禁在仓库内使用电器,严禁挤占、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动消防设施,保证消防设施完好。
六、承租单位的保管人员、更夫由承租(承包)方负责管理,但应将其人员姓名联系方法(电话、地址)告之学院负责人,并到保卫处备案,接受消防监督。
七、出租部门要经常对承租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使其掌握防火、灭火知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并做到常查常看,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八、保卫处代表学院行使对出租、承包单位的防火安全监督检查。各部门要积极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平安。承租业户负责人有义务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凡违反规定者按消防法规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