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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石油学院安全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院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扎实推进“安全和谐校园”建设,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院的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遵循安全工作“谁主管,谁负责”、“属地、属人管理”和一票否决的原则,逐级按岗位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我院的安全工作以确保校园内人员的人身安全为重点,学校所属各单位、

部门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四条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负责,学院所属各学院、处、部及其

他处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各部位、岗位

的安全负责人对所辖部位、岗位的安全负责。

学院及各单位确定一名行政负责人主管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分管某一方面工作的负

责人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五条学院保卫部门检查、监督学院内部的安全管理工作,学校所属各单位检查、

落实本单位内部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问题与隐患。

第六条学校要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替促保卫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

决学院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学院保卫部门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各单位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

安全防范措施;

(二)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并对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必要的培训;

(三)检查学院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发现各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下达安全检

查通知,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四)接到学院内部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要及时赶赴现场,

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五)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六)在校园内进行治安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记录;

(七)维护学院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校园内的违法行为和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成立领导本单位安全工作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专兼职安

全员适当的补助,并将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保卫部门备案。

第九条学院对各单位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一)经常进行内部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二)有适应学院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和必要的防范设施;

(三)建立内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单位范围内的安全管理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排查;

(五)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安全事故及时得到处置;

(六)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工作档案健全。

第十条学院及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下列安全簪理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教学、科研、工作、生产、经营等场所的安全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安全防火制度和校园内交通安全制度;

(五)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及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

(七)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八)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

(九)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十)其他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

以上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学校所属各单位的制度不得与学校的规章制度相抵触。

第十一条学院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务工、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学院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必须持有证明自己真实身份的有效证件,主动接受保卫人员的询问。对身份不明,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询问的人员,保卫人员应将其清除出校园。

第十三条下列单位或部位是学院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

(一)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体育馆;

(二)食堂、学生宿舍、招待所、大型商场;

(三)实验室、微机室等存有贵重资料、设备的部位;

(四)供热、供水、供气、供电的关键部位;

(五)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存放库;

(六) 其他需要列为安全防范重点部位的单位、部位。

列为安全防范重点部位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

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十四条安全防范重点单位与部位应当制订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五条学院各职能部门除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外,还应对有关业务工作和

所组织的活动中的安全负责,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对在安全工作中认真落实安仝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取得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各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

行整改。整改不力,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单位和单位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视情况取消其评优、享受津贴、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十八条保卫部门发现各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又拒不说明理由的,视情节取消单位及单位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当年的各种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从严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院的保卫人员及各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

之益时,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学院保卫人员及各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人身、财

之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

妾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校外单位和个人在我院校区内从事各种工作、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

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学院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印发之曰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