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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石油学院校园内部治安防范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学院的治安防范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黑龙江省学校环境管理条例》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院内部治安防范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联、群防、群治。

第三条 凡我院所属各单位、部门、人员和在院内临时从事各项工作、活动的其它单位与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本条例由学院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领导与各级安全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领导责任分工:

(一) 书记、院长是学院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 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院长具体负责全院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 各系、部门的治安防范工作由其一把手负责,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制,任务明确到人。

第六条 安全负责人的职责:

(一) 将防火、防盗、防特、防治安灾害事故(以下简称“四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研究、部署安全保卫工作。

(二)经常对全院师生员工进行遵纪守法和“四防”安全教育及交通安全教育。

(三)定期组织全院性的安全大检查,并做好各项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制定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组织领导协调有关部门查处重大事件、事故。

(五)加强对保卫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工作,及时指出不足之处。

(六)重视保卫部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对保卫部门工作所需的经费、物资要给予必要的保证。

第七条 各系、处、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熟悉本系、处、部门的安全情况,落实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对接到《“四防”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所要求整改的项目,要及时整改。

(二)负责所在系、处、部门日常管理与检查,做好安全检查纪录,及时向有关主管领导和上级汇报安全工作情况。

(三)掌握必要的安全常识与技能,及时有效的处理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章 防范与管理

第八条 认真落实各类“库”“室”建设的安全标准:

(一)金库:必须安装防盗门、安装三保险锁、报警器、监控器,窗设铁防护栏,做到集中管理,有人监控。

(二)物资库:必须安装防盗门,窗户设有铁防护栏,室内安装防爆灯,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库内禁止烟火。

(三)档案库:安装防盗门,窗户设有铁护栏,档案柜上要加锁,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

(四)书库:专人管理,库内严禁烟火,非管理人员禁止入内,配备灭火器材,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

(五) 车库:车库要整洁,库内禁止吸烟和明火作业,配备灭火器材,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库:安装防盗门,不设照明灯,窗户设有铁护栏,安装报警装置,配备灭火器材,严格遵守出入库制度,实行双进双出、双人双锁。钥匙指定专人,不能交叉存放使用。

(七)实验室、电教室、微机室:

安装防盗门或铁皮门、窗户设有铁护栏、配备灭火器材,指定专人按规定管理。重要物资、器材要及时入库,妥善保管,明确责任。

(八)以上库、室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建筑标准中的安全规定。上述部位应纳入学院的设计中,并在施工前报学院保卫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设置相应的技术防措施。

第九条 取送、保管现金的管理规定

(一)工资发放,原则上不过夜,如当天发不完,要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禁止出纳员将现金带回家中,金库不得超储。尽量避免现金支付,使用银行卡或支票形式支付。

(二)保管现金、支票、有价证券和其他票证的部门必须按规 定设置保险柜,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严禁在非保险柜内存放现金和有价证券。保险柜应安置在安全稳定的房间内、并安装报警设施。

(三)取送款时,金额在千元以上的应由两人以上取送。万元以上的必须由专车取送,并有专职押款人员参加护送。

第十条 毒品、放射性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一)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毒品、放射性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的有关规定。

(二)以上危险品必须专库专人保管,库内外禁止一切明火作业,库周围禁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保证消防通道安全畅通,严格外来人员进入库内、严把物品出入库登记制度。

(三)凡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人员,要熟悉其性能,熟知购买、使用、保管、运输和灭火方法,要经常检查所存物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上报。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含学院招待所)的管理

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使其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发动学生参与学院的安全管理。

学生宿舍(含学院招待所)管理制度:

(一)宿舍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宿舍安全防范的各项措施,落实宿舍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

(二)门卫要认真执行对外来人员询问登记,出入验证,携带物品出入的人员应持有相关出入手续,门卫人员要认真填写值班日志和交接班记录,并严格遵守门卫人员责任制。

(三)住宿人员全部离开寝室时要关窗、锁门,切断水源和电源。

(四)严禁私接乱拉电源和擅自使用学校规定之外的电器,严禁躺在床上吸烟和乱扔不熄灭的烟头。严禁使用明火(包括熄灯后点蜡烛照明)。

(五)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子、酒精炉、电熨斗、热的快、电炒勺、电饭锅、加热杯、煤、气油炉等器具。

()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得存放大额现金和有价证券,个人物品须妥善保管。

(七)寒暑假期间,学生因特殊情况留校住宿的,须经本系、舍管部门同意并经学院批准后,由各系提前三天将留校住宿的学生名单报保卫处备案,并按保卫处规定办理临时出入证。留校学生应集中住宿,便于学院管理。

(八)寒暑假离校的学生应将贵重物品带走,收拾好各自行李物品,并在离校时锁好各自行李柜和门窗。

(九)严禁在宿舍内传看非法传单、淫秽书刊、光盘。严禁饮酒、赌博和私留他人住宿。

(十)学院保卫舍管人员要按时对宿舍进行检查,夜间对女宿舍的检查应由女舍管人员进行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轻者批评警告,严重的要按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食堂餐厅的安全管理

学院要加强食堂、餐厅的管理,防止火灾、爆炸、投毒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关系到全院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食堂、餐厅安全管理规定:

食堂是动用明火量大、人员集中的地方,要求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消防法规。

(一) 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电器设备的安装及线路铺设应符合安全规定,新增设的电器设备和线路必须经供电部门、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安装。

(二)照明灯具不得靠近可燃物。厨房应采用防潮灯具,其线路应为防水线路。

(三)厨房内一切电器设备及其线路必须规范安装。不准擅自增加容量,不准超负荷运行,不准使用非防水线。

(四)炉灶附近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五)厨房内使用的液化气炉必须搭建灶台后方可使用。对使用液化气炉的总阀、调压阀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

(六)液化气罐应远离火源和就餐人员,严禁在售餐窗口处使用。

(七)厨房内禁止存放油桶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存放备用液化气罐,备用罐应放在库房间,禁止在库房内吸烟。

(八)食品间和灶房要严加管理。禁止外来人员进入,严防投毒、偷窃案件的发生。

(九)餐厅内禁止使用液化气罐加工、加热食品。

(十)就餐高峰时间要做到餐厅出入口秩序井然,严防有人滋事。

(十一)每天下班前,工作人员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关闭所有电闸,切断火源、气源和电源。

(十二)按防火规定配齐必要的消防器材。做到经常检查,按期更换,杜绝不具备防火条件的经营活动。

(十三)严禁挤占、堵塞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保证消防设施完好。

(十四)食堂管理部门每周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十五)业户应建立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积极主动参加学院组织的灭火疏散演练。

(十六)违反本规定尚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5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十七)违反本规定的由保卫处开具罚单交学院财务处,由财务处从抵押金和利润反点中扣除。

(十八)保卫处代表学院行使防火安全监督检查。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平安。

(十九)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二十)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值班、节假日和夜间的管理

学院实行三级值班制度;既学院由院级或处级领导设立值班;各楼舍和重点要害部位由有关单位和各系干部或教师值班;保卫处干部独立值班、处理一般和重大突发事件、检查门卫、哨位、更夫、巡逻队执勤情况。

一、值班干部岗位职责

(一) 严格执行学院各项安全制度,坚守岗位,熟记和掌握一般或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原则和方法。

(二) 学院带班领导负责检查各楼、各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情况和值班值宿人员、门卫、更夫及保卫人员到岗情况。处理带班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三)值班值宿人员要经常检查所辖区内要害部位的安全情况和门卫、哨位、更夫的执勤情况并做好记录,及时处理当班期间发生的各种不安全问题,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带班领导或保卫部门汇报。

(四)节假日要加强值班力量,重大节日各级主管领导要亲自带班领岗。做好各种突发事件预案演练,保证遇有情况处置及时,稳妥得当。

二、对值班保安和更夫的要求:

(一)坚决服从学院带班领导及本部门值班人员的检查和指导。对指出问题要虚心接受并及时改正。

(二)要严格遵守本级岗位职责与执勤人员共同守则。

(三)要加强对重点部位进行巡视和检查,对夜间的车辆和行人的出入要严格检查,外来人员和车辆禁止入内,特殊情况需请示报告方可出入。

(四)门卫要做好对出门物品的登记工作。物品凭证出门放行,无证件的一律扣留,并交由保卫部门处理。

(五)对发生火灾、爆炸、自然灾害事故及治安案件时要及时抢救和维护,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校园教学区内禁止进行各类经营活动。各种服务设施必须经过主管院长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五条 进出校园的车辆和人员应主动接受安全检查与管理。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使和停放须遵守学院的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在学院内举办各种非学历学习班,须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按规定为学员办理临时出入证。

第十七条 各招工、用工部门要负责对外来进校施工、服务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管理,并将外来人员的基本情况报保卫处备案,协助保卫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保卫处有权对其进行检查与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学院公共场所的管理工作

(一)主管部门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

(二)管理人员要经常对公共设施、电源、门窗和灭火器材进 行检查。

(三)公共场所开放期间要做到安全门畅通,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关闭时要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完毕方可锁门离开。

第十九条 校园内治安管理

(一) 禁止拉帮结伙斗殴、挑衅滋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二) 严禁携带管制刀具和易然易爆危险品进入校园。

(三) 严禁酗酒辱骂殴打他人。

(四) 严禁捏造事实,写恐吓信侮辱他人。

(五) 严禁在校园内摆摊叫卖。

(六) 禁止驾车进入教学区域,禁止超速、鸣笛。

(七) 禁止破坏公物,违反校园管理规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院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晋级、晋职的参考依据。

(一)全年未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火警火灾和其他事故的部门,没有违法犯罪的教职员工或学生。

(二)预防和制止各种重大事故和案件发生,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追查事故和侦破案件有显著成绩的人员。

(四)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捕获犯罪嫌疑人,抢险救灾有功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则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经教育不改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不能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十二、十三、十九条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损失。

(四)责任人拒绝赔偿损失的,由学院财务部门从其工资中扣除。对校外单位负责人拒绝赔偿损失的,应将其清除校园,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但不构成犯罪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实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华瑞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外来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