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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一、 寝室内不准私拉乱接电源线,不准使用电炉、电褥等电热器具。

二、 不准在寝室、办公桌和柜内存放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如发现问题责任自负。

三、 严禁住宿人员擅自留宿他人。

四、 不准从窗户向外抛物。

五、 寝室人员离开时应断电、关窗、锁门。

六、 损坏公物,要按价赔偿。

七、 禁止在寝室内赌博、酗酒。

八、 严禁躺在床上吸烟,如吸烟要设有烟灰缸,不准随意乱扔烟头。

九、 相关部门应将住宿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复印件及基本情况报保卫处审核备案。

十、 住宿实行定室、定人、定床的“三定”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更换转让床位,不准移做他用。

十一、 违反本规定尚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50元---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 违反本规定的由保卫处开具罚单交学院财务处,由财务处从抵押金和利润反点中扣除。

十三、 保卫处代表学院行使防火安全监督检查。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平安。

十四、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十五、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